日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新疆某公司支付李某在職期間的績效提成12萬余元。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李某與新疆某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銷售,職務為大區經理。合同約定勞動報酬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績效工資根據李某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去年3月31日,李某向公司申請調崗。同日,公司銷售內勤在公司微信群發布《銷售部工作人員調整及管理方案》,將李某從大區經理調整為銷售員。
當年8月22日,新疆某公司向李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可是對于李某在職期間完成的兩筆業務,公司雖然認可是李某的業績,卻以該業務款項還未收回為由,決定依照公司規定暫不發放提成。
隨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由新疆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2022年至2023年部分績效提成工資13萬余元,仲裁委以仲裁請求不在處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過程】
新疆某公司認為,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的是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并未約定適用計件工資制度。李某主張的是提成,相當于附條件的內部承包或承攬合同應支付的對價。且其他員工已完成大部分李某負責的工作內容,業績不應全部屬于李某,并且不應該在附條件未成就的情況下向李某支付未回款部分的提成。
李某則稱,提成工資屬于作為銷售人員的工資組成部分,公司與他之間不可能構成內部承包或承攬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該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李某的工資包括銷售提成工資,銷售提成工資是李某工資的組成部分。
此外,法院認為不能因工作過程中的相互配合拆分個人的工資報酬,且該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也對大區經理等工作人員的工資計算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庭審查明的事實,李某按照公司的績效管理辦法取得提成工資,并未違反公序良俗和按勞分配原則。
李某離開公司后無法掌握貨款實際回款時間,為防止再次訴訟和增加訴累等因素,一審法院支持新疆某公司向李某支付2022年至2023年績效提成工資12萬余元。
【審判結果】
新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其中計件工資包括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即業務提成屬于工資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