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父母表示,小明將戒指帶回家后,當做玩具放在嘴里玩,小明父母認為,該動作比較危險,便將戒指丟掉了,李女士認為,小明父母沒有盡到對拾得物保管的責任,要求賠償3萬元及精神損失費,小明父母認為他們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價值,沒有故意丟失。
律師表示,小明父母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經(jīng)協(xié)商小明父母表示會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解,愿意在2萬元以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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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撿到東西一定要歸還嗎?
拾得他人遺失物
是否有義務歸還?
保管期間產(chǎn)生的費用誰來承擔?
未妥善保管導致遺失物滅失
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上的遺失物
法律上的遺失物是指動產(chǎn)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從概念中可以看出,遺失物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必須是他人之有主物。如果是他人故意拋棄之物,則該物變?yōu)闊o主物,拾得該物者將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
其次,必須為動產(chǎn)。我國對不動產(chǎn)適用“登記主義”,即以不動產(chǎn)登記簿記載內容作為確定物權效力的依據(jù),故而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chǎn)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
再次,拾得時必須為無人占有。判斷原所有人對物的占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即原占有人是否事實上失去了控制該物的能力。因此,雖然沒有直接控制,但持續(xù)處于占有人控制能力范圍內的物品不構成遺失物。同時,無人占有屬于一種客觀狀態(tài),與原所有權人、占有人是否意識到遺失無關;反之,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一種事實行為,與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無關,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然能夠成為拾得人。
拾得遺失物者的權利
01.
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1款規(guī)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支付保管費,這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要求。在遺失物相關法律關系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遺失物、通知失主領取遺失物、返還遺失物或送交有關部門的義務,同時也享有請求權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顧、維護遺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支付相關費用的規(guī)定,不僅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也有利于促進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妥善保管和積極返還遺失物,進而減少因保管不善或拒絕返還而引發(fā)的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保管應為妥善保管,如果因為拾得人、保管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保管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2.
意定報酬請求權
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失主為了盡快找回遺失物,通過電視、廣播電臺、微信等媒體對外發(fā)布信息,比如:某某不慎將一手提包遺忘在出租車上,該包內有護照等物品,請拾到者與某某聯(lián)系,失主愿意給予一定的酬謝。在法律層面,這是典型的通過懸賞廣告形式尋找遺失物的例子。
依據(j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2款規(guī)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形式公開表示,對完成一定行為或工作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主體而發(fā)出的,任意主體按照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為或工作,其就有權要求廣告人支付承諾的報酬。
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向不特定主體發(fā)出的要約,不特定主體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為構成對該要約的承諾,此時雙方之間形成了這樣的民事法律關系——完成廣告特定行為的人有義務返還遺失物,同時有權向懸賞人請求給付相應的報酬。
拾得遺失物者的義務
01.
妥善保管義務
依據(j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主體包括拾得人和有關部門,拾得人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社會組織等民事主體,有關部門一般指公安機關。
關于保管的時間,法律規(guī)定為“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關于時間點的確定,本質是實際控制時間,在實際占有遺失物期間,實際占有人是保管義務的主體。對于拾得人,該責任限定于返還權利人之前或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的責任則限定在遺失物被領取前。
關于保管不當造成遺失物損失的,法律上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過錯又有故意與過失之分,“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統(tǒng)稱為重大過錯。在拾得人或有關部門無過錯時,尤其是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不承擔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責任。對于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價值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及時拍賣、變賣并保存現(xiàn)金的方式保管。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只能由法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02.
及時返還或送交義務
依據(j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通過前述相關規(guī)定可知,在拾得人返還遺失物時,失主有支付保管費用、履行懸賞承諾的義務。
為促進拾得人積極返還遺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3款規(guī)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如果發(fā)生拾得人侵占遺失物拒不返還的情形,拾得人無權請求權利人給付因保管遺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已經(jīng)背離了拾金不昧的美德,其不僅要依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履行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法律還剝奪了其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和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權利。
法官提示
01.
自身物品保管好,莫讓他人有誤解
雖然法律上對遺失物相關糾紛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這不意味著物的權利人可以在管理自身物品過程中粗枝大葉。
在遺失物相關法律關系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義務、返還義務或送交公安機關的義務,同時也有請求權利人支付保管費用及履行懸賞承諾的權利。作為物品的權利人,要隨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因自身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造成物品遺失,雖然拾得人仍然負有保管、返還等義務,但在該物品系平常物品或者拾得人、公安機關無法聯(lián)系到權利人的情況下,便容易引起他人誤解為拋棄物或者失去所有權。雙方在此種情況下,往往自說自理,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
從生活經(jīng)驗看,我們可以運用一些小技巧避免這樣的麻煩。比如在書籍、錢包、手機殼、手包等內部放置一個寫有自己聯(lián)系方式的號牌,對非必要隨身攜帶的物品盡量放在家中或其它固定位置。
02.
及時聯(lián)系原失主,一時貪念需擔責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當發(fā)現(xiàn)或拾得某陌生物品時,根據(jù)生活常理能夠判定為遺失物的,如果能夠聯(lián)系到失主,應盡快取得聯(lián)系,溝通返還事宜;如果聯(lián)系失主有困難的,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并說明拾得遺失物時的相關情況,以便公安機關及時聯(lián)系到失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遺失物后又丟失的,如果拾得人不存在過錯,拾得人無需賠償;如果拾得人故意丟棄,或對拾得物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在聯(lián)系到失主后失主自認放棄,或根據(jù)生活常理可以認定為無主物的,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千萬不可因一時貪念使自己成為違法者。
03.
追回失物雙選擇,善意取得有條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據(jù)此可知,當遺失物被轉讓時,關于失主的權利救濟途徑,法律賦予了選擇權:當遺失物被無權處分人轉讓時,失主既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關于這兩種救濟途徑,失主如果選擇直接向拾得人(即無權處分人)主張返還,因物的占有已經(jīng)不屬于拾得人,故而只能就遺失物的價值向拾得人主張相應的賠償;失主如果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則可以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法定形式獲得遺失物,則失主在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的同時應當向受讓人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可見,前者比較適用于價值容易判斷的一般物品,對于特定物品,則后者更符合失主的利益訴求。
04.
償還費用可起訴,留置失物有風險
法律賦予了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就因保管遺失物支出的必要費用、懸賞承諾的報酬享有債權請求權,在權利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救濟。
部分群眾通過留置遺失物的方式向失主主張上述權利,不僅容易產(chǎn)生糾紛,還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拾得人是否能夠積極返還遺失物,本質上涉及誠信社會建設的深層次問題。在當前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下,規(guī)定了失主通過懸賞方式尋得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承諾的報酬,這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拾得人積極返還遺失物,是利于傳承我國傳統(tǒng)美德、促進遺失物返還以及維系人與人之間良好關系的一種平衡選擇。
據(jù)此,法律規(guī)定存在懸賞廣告情形時,拾得人主張相應報酬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在沒有相應的懸賞廣告時,拾得人訴請判令失主支付報酬(必要的保管費除外)的,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河北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