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四川雅安應急局發布《S8成名高速名山服務區“11·7”一般爆燃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指出,2023年11月7日17時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務區(成都方向)發生一起裝載重烴的危險貨物車輛泄漏爆炸燃燒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41萬元。
事故發生后,四川省應急管理廳成立事故調查工作指導組督促指導有關事故調查工作。經調查認定,S8成名高速名山服務區“11·7”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運輸危險物品和違規處置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11月7日,2名傷者先被送到名山區人民醫院救治,后于當天轉院至雅安市人民醫院搶救。目前,2名傷者已經轉至普通病房治療。事故發生后,通發運業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目前,死者已安葬,家屬情緒穩定。
事故原因分析
經事故調查組綜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川R88504柴油罐車違法運輸重烴,且罐體呼吸閥不能起到泄壓作用。運輸過程中罐內壓力升高,氣體從罐車頂部油氣回收閥連接管處泄漏。駕駛員、押運員違規處置泄漏點時致重烴噴出,重烴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云團,遇服務區綜合樓外運行的非防爆制冷設備壓縮機組引發爆炸燃燒。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何某,事故車輛駕駛員,違法運輸重烴,違規處置泄漏點,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經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何某權,事故車輛押運員,違法運輸重烴,違規處置泄漏點,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經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ǘ┙ㄗh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袁某棟,通發運業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2.孫某國,通發運業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環保和信訪維穩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3.陶某強,中弘能源公司副總經理兼生產運營部經理,負責公司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4.趙某,寶璐機械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未安排符合重烴運輸安全要求的車輛承運,未履行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的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5.陳某明,重烴交易“介紹人”。擅自安排柴油運輸車輛運輸重烴,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司法機關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由雅安市應急管理局及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此外報告還提出了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和建議公司內部處理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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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川雅安“11·7”重烴柴油罐車爆燃事故多人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