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也將掃墓祭拜排上日程
不過
假如提前為老人購置的墓地
卻被兒媳用水泥封掉
并抹去墓碑上的壽名
能否要求恢復原狀?
又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就曾審理過這樣一起破壞墓地、墓碑侵權案件。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兒媳恢復原狀,并支付老人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案情回顧
王老太的丈夫、大兒子早年去世。為了能讓王老太百年后與他們合葬,小兒子一家購置了一塊三穴墓地,其中一空穴留給王老太日后落葬,并在墓碑上龕好壽名。
某年冬至,王老太掃墓時卻發現,空置的壽穴竟被水泥封掉,墓碑上的壽名也被抹去。經與墓地管理處核實,發現居然是小兒媳胡某做了這不孝之舉。
原來,兩人早年曾因動遷利益分割問題心生嫌隙,心有埋怨的小兒媳竟選擇以這樣的方式“出氣”。得知此事后,王老太心思郁積、茶飯不思,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購墓、立碑等行為系民間習俗,符合公序良俗,應予法律保護。因該墓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王老太及丈夫、大兒子的合葬墓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具有排他性,盡管王老太尚健在,但在一般情況下,不能隨意變動這種特定性。胡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王老太享有的墓地使用權的侵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將系爭墓地恢復原狀。
同時,墓地的使用權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義,胡某的行為明顯侵犯了王老太的精神利益,故人民法院酌定其賠償王老太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人民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顧丹丹
浦東法院周浦法庭法官
一、關于購墓、立碑行為的認定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應當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遺體或骨灰,這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定贍養義務的延伸。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為父母購置墓地(包括為健在的父母一方留作合葬的壽穴),其目的是通過公墓內的墓地等妥當場所,長久穩妥地安置父母的骨灰,以利今后祭祀、悼念。因此,購墓、立碑等行為作為一種民間習俗,符合我國傳統倫理的一般觀念,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可以納入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公序良俗的范疇。
二、認定墓地使用權時應考慮的因素
因該墓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爭墓地系王老太及老公、大兒子的合葬墓地,足以證明系爭墓地的使用人是王老太及老公、大兒子。上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即具有排他性,小兒媳無權擅自處置。
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考量
墓地、墓碑系一種特定物,其使用權有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義。在相關使用權利益中,既有用于安置死者骨灰等具體的使用價值,具有一定的財產性利益,也有生者祭祀、悼念已故親人等精神慰藉方面的用途,含有強烈的善良情感因素。同時,例如本案當中的合葬墓地,更蘊涵了在世的人希望百年后能與配偶、子女合葬在一起的美好愿望。顯然,本案中胡某的行為,侵害了王老太對配偶、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精神損害,故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