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和乙系夫妻關系。2017年底,乙與某銀行簽訂定期存款協議書,約定由乙在該銀行開設定期存款賬戶,存款金額190萬元,期限為5年。當天,乙按約定在銀行存款190萬元。之后,乙患病,病危期間立下了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產及本案定期存款190萬元的繼承權遺囑。約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甲持乙的死亡證明、遺囑、結婚證等材料向銀行申請提取該筆存款時,銀行以甲未取得乙繼承權證明書為由,拒絕向甲支付該筆存款的本息。于是,甲將銀行訴至文山市法院。
法院審理:文山市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所立的遺囑系合法遺囑,甲系190萬元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該存款本息的權利。故判決銀行返還甲190萬元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復雜,應慎重處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本案中,由于乙已故,甲無法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對乙的遺囑真實性無法進行審查,故甲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判處。本案對有相似情況的公民辦理取款手續有一定參考意義。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