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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須謹慎,尤其是在“離婚冷靜期”等特殊節點。如果丈夫在離婚冷靜期間借款欠債,妻子是否應該一同償還?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丈夫官某曾向鄺某借款35萬元,因官某向鄺某借款時與白某仍存續婚姻關系,鄺某遂將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前妻白某辯稱,涉案借條的落款日期為2022年5月初,只比兩人離婚日期早18天,而且兩人于2022年4月便在民政部門申請了登記離婚,不排除官某利用離婚冷靜期,將本案債務偽造成夫妻共同債務,且官某所借款項也是用于賭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鄺某無法證實官某將35萬元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也無法證實借款用于兩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應由鄺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結合兩被告的夫妻感情狀況,本案35萬元債務發生于兩人離婚前夕,在夫妻雙方感情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官某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實際。綜上,鄺某主張本案債務屬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缺乏事實依據,白某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案件評析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譬如,為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等等。我國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即使后來離了婚,雙方也必須共同承擔。
不過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惡習大肆舉債,還有的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試圖讓另一方為其共同還債,這樣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須謹慎,尤其是在“離婚冷靜期”等特殊節點,畢竟,承擔共同債務會對當事人個人財產甚至人身權益產生重要影響。本案也提醒出借人,牢記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債共簽”,避免事后引發矛盾糾紛。
轉自浙江天平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