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廣州法院共審結消費維權案近兩萬件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張豪、董柳,通訊員張雅慧、印強、王晨旭報道: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召開“提振消費信心,服務高質量發展”暨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記者從通報會上了解到,2022年,廣州法院共審結涉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民事案件19516件,同比增長22.45%。
廣州中院民事審判庭庭長陳丹說,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類型多、覆蓋行業范圍廣,主要為涉產品類和涉服務類消費案件。其中,因食品、日用商品、家電產品的安全質量問題占涉產品類消費案件的70%;教育培訓、養老服務、網絡服務中侵犯消費者虛擬財產等各類案件約占涉服務類消費案件的80%。
通報會上發布了廣州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覆蓋了服務合同、買賣合同、產品責任、網絡侵權等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衣食住行方面,涉及線上線下等多種消費渠道。
典型案例
電動車時速標稱不超20公里/小時
出車禍時竟跑出27公里/小時
肖某在某自行車行購買了一輛電動車,該電動車使用說明書顯示最高車速≤20Km/h,并注明“因產品不斷改進,所列性能參數如有變動,以實物為準,恕不另行通知”。三個月后,肖某駕駛該車發生意外并受傷。檢驗報告顯示,電動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27.5Km/h,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時未按操作規范駕駛,且沒有按規定戴安全頭盔。肖某認為該自行車行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該自行車行作為銷售者,應當告知肖某其所購買車輛的真實情況,產品的使用說明書顯示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但發生事故時實際車速為27.5km/h,并無證據證實肖某對車輛進行了改裝,故某車行未如實告知車輛的相關信息。該自行車行以說明書上載明的“因產品不斷改進,所列性能參數如有變動,以實物為準,恕不另行通知”為由主張已盡到告知義務,與法律規定不符。該自行車行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該缺陷與肖某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令該自行車行對肖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
外賣餐品吃出頭發絲
商家被判賠1000元
李某在某網絡外賣平臺點購A小吃店餐品,共花費112.74元,其在就餐時發現案涉食物中有頭發絲,且被食物中的芝士包裹、纏繞。李某即與A小吃店交涉,但沒有得到賠償,李某遂致電12315消費者熱線投訴維權。后相關部門短信告知其商家拒賠,李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李某提交的證據顯示,案涉食物上的頭發絲系被食物中的芝士包裹、纏繞,且A小吃店提供的店員工作照片亦無法證明頭發絲非食物制作過程中混入,綜合本案現有證據并結合生活常識,李某主張頭發絲為A小吃店制作案涉食物過程中混入,具有高度可能性。李某向A小吃店購買案涉食物,A小吃店有義務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衛生。A小吃店提供給李某的食物中混有異物,具有污染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故判決A小吃店應退還李某餐費112.74元并賠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