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wǎng)3月16日訊(記者 陳志偉)今天,青島新聞網(wǎng)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青島清江路命案的被告人趙某故意殺人罪一案,將于3月17日上午在青島中院普東刑事審判庭一審公開宣判。屆時,青島新聞網(wǎng)首頁、青島新聞APP將進行直播。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8日10時許,被告人趙某駕駛轎車行駛至青島市市北區(qū)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時,與公交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趙某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時,因故與從附近超市出來的被害人翟某發(fā)生口角并廝打。期間,趙某撥打110報警電話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趙某因翟某對其辱罵,遂從其轎車后備箱內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備,持棒球棍擊打翟某后腦部,將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頭面部、頸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擊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磚塊朝翟某的頭面部擊打數(shù)下,致翟某當場死亡。案發(fā)后,處警的公安人員在現(xiàn)場將被告人趙某查獲。
一審庭審現(xiàn)場
庭審回顧
1月1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 。庭審中,公訴人員宣讀起訴書,起訴被告人趙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害人翟某的親屬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賠償166萬余元。案件將擇日進行宣判。
被告人趙某當庭認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6月8日10時許,被告人趙某駕駛轎車行駛至市北區(qū)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時,與公交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趙某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時,因故與從附近友客超市出來的被害人翟某(男,1978年4月生)發(fā)生口角并廝打。期間,趙某撥打110報警電話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來趙某因翟某對其辱罵,于是從轎車后備廂內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備,持棒球棍擊打翟某后腦部,將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頭面部、頸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擊打20余下,然后手持水泥磚塊朝翟某的頭面部擊打數(shù)下,導致翟某當場死亡。案發(fā)后,出警的公安人員在現(xiàn)場將被告人趙某查獲。經(jīng)法醫(yī)鑒定,翟某符合頭面部受鈍器作用致顱腦損傷致腦機能障礙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
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
庭審中,公訴人和辯護人均認為被告人趙某構成自首,但是對認定自首的事實上存在爭議。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案發(fā)前曾撥打過兩次110電話,都是針對交通事故的報案,而不是刑事案件的報案。
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在第二次撥打110的過程中,曾提到過被害人,應認定為針對刑事案件的報案。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代理人則認為,被告人在案發(fā)前曾撥打過兩次110電話,但是都針對交通事故的報案。同時,對于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沒有離開現(xiàn)場的行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代理人認為,被告人并不是要“等警察來”,而是“打累了,坐下來歇歇。”不應認定為自首。
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庭審中,辯護人認為,被害人翟某在案發(fā)前,對被告人有“我是趙某他爹”、“我是你爹”等謾罵行為,并兩次推搡被告人趙某,對案件的引發(fā)有一定的過錯。而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代理人則認為,不能因為被害人在案發(fā)前的有些言語不恰當,就認為被害人有過錯。
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傾向?
庭審中,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某在案發(fā)前曾吸食過毒品,因吸毒后產生幻覺,感覺被害人“面目猙獰,頭部和身體不在一起”,有精神病傾向。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供述中并沒有說自己產生幻覺,而是說“腦子一片空白,感覺很累”,這是吸毒后的通常反應,并不是幻覺。對于吸毒引發(fā)的犯罪,屬于自陷行為,不能作為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jié)。另外,經(jīng)法庭詢問,被告人趙某并沒有精神病家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