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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匯能源被通報批評 廣匯集團違規占用資金被公開譴責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1-16  瀏覽次數:0
 廣匯能源被通報批評 廣匯集團違規占用資金被公開譴責
2025年01月16日 15:20    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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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6日訊 上交所1月14日公布關于對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新疆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4號)、《關于對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5號)、《關于對韓士發、閆軍、馬曉燕采取監管談話和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6號)、《關于對陽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7號)、《關于對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8號)(以下合稱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事實,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能源”,(600256.SH)及其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匯集團)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2021年至2023年,廣匯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預付款、采購款、工程款等形式,通過第三方向廣匯集團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共計262,854.62萬元,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其中,2021年資金占用發生額為39,000萬元,余額為39,000萬元;2022年資金占用發生額為89,405萬元,余額為43,905萬元;2023年資金占用發生額為134,449.62萬元,余額為77,923.01萬元。2024年1—8月,廣匯集團及其關聯方歸還77,923.01萬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資金占用款項均已歸還。廣匯能源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四十五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2.1.4條、第4.1.3條等有關規定。 

  控股股東廣匯集團及其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數額巨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公司的獨立性,其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三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4.5.1條、第4.5.2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第4.1.1條、第4.2.4條、第4.3.1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長韓士發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閆軍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馬曉燕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倪娟、陽賢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根據行政監管措施的認定,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人員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上交所決定對廣匯能源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予以公開譴責,對廣匯能源,時任董事長韓士發,時任總經理閆軍,時任財務總監馬曉燕,時任董事會秘書倪娟、陽賢予以通報批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廣匯能源,A股證券代碼:600256; 

  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韓士發,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閆軍,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馬曉燕,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倪娟,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陽賢,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新疆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4號)、《關于對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5號)、《關于對韓士發、閆軍、馬曉燕采取監管談話和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6號)、《關于對陽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7號)、《關于對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24〕28號)(以下合稱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事實,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能源或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匯集團)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2021年至2023年,廣匯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預付款、采購款、工程款等形式,通過第三方向廣匯集團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共計262,854.62萬元,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其中,2021年資金占用發生額為39,000萬元,余額為39,000萬元;2022年資金占用發生額為89,405萬元,余額為43,905萬元;2023年資金占用發生額為134,449.62萬元,余額為77,923.01萬元。2024年1—8月,廣匯集團及其關聯方歸還77,923.01萬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資金占用款項均已歸還。廣匯能源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四十五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2.1.4條、第4.1.3條等有關規定。 

  控股股東廣匯集團及其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數額巨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公司的獨立性,其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三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4.5.1條、第4.5.2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第4.1.1條、第4.2.4條、第4.3.1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長韓士發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閆軍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馬曉燕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倪娟、陽賢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根據行政監管措施的認定,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人員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資金,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違規行為的不良影響,對此酌情予以考慮。 

  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韓士發、閆軍、馬曉燕、陽賢回復無異議,倪娟未回復異議,視為無異議。 

  (二)紀律處分決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13.2.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予以公開譴責,對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韓士發,時任總經理閆軍,時任財務總監馬曉燕,時任董事會秘書倪娟、陽賢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請你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你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1月11日


特別提示:本信息由相關企業自行提供,真實性未證實,僅供參考。請謹慎采用,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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