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時間:2024-08-22 10:14:00 來源: 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退一賠十”是中國食品安全法已經確立的懲罰性賠償規則。但實踐中,“退一賠十”具體應該怎么維權?對于職業打假人又如何裁判?最高法2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一起來了解。
最高法表示,普通消費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藥品,數量通常不大,原則上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稱:“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解釋》規定,在購買者連續購買同一經營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起訴要求對每次購買食品數量單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懲罰性賠償請求。而對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的知假買假,并提出高額索賠,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實踐中,個別購買者敲詐勒索、違法索賠行為屢有發生,擾亂了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解釋》規定,如果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以投訴、起訴等方式相要挾,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索取賠償金,涉嫌敲詐勒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解釋》還對代購行為作出了解釋:以代購為業的代購人屬于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代購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后無權向生產者追償。而如果代購人不知情,向購買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依法向生產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