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意見》出臺
時間:2025-02-26 09:09 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微信號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九次全會暨全區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安排,堅持把助企行動作為2025年落實自治區“六個行動”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體檢式監管 服務型執法”,聯合自治區司法廳出臺《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通過包容審慎監管,規范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的實施,激發經營主體活力,促進經營主體健康發展,營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的營商環境。


《指導意見》
擬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四項適用原則,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的判定標準,提出了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要求。同時,對食品監管、網絡交易監管等12個市場監管領域70項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化、清單化規定。
《指導意見》強調
對于觸及食品、藥品、重點工業產品和特種設備安全底線,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以及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不得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同時,提出免罰不免責,對當事人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的,引導其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并對非法產品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場。對發現不合格產品的,加大抽檢和日常監管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