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布!“免罰輕罰”典型案例!


案例一: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超市有限公司連鎖店銷售
不合格豇豆案
案情簡介
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前期轄區食用農產品抽檢結果發現,某超市有限公司連鎖店銷售的豇豆的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被抽檢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共進貨10千克,進價是9元/千克,售價是9.16元/千克。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營業執照、商品驗收單、商品調撥單、快速檢驗報告。不合格批次的豇豆抽檢機構抽檢了6.57千克、損耗1千克,其余的均售出。違法所得為1.44元。貨值金額:91.6元。案發后,當事人張貼了召回公告并向雨花臺區局提交了整改報告,由于顧客已食用,未能召回到該批次豇豆。
當事人銷售噻蟲嗪項目不合格的豇豆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適用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觀上無故意銷售不合格豇豆的情形,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了供貨商營業執照、進貨票據、合格證明材料等資料,能夠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進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的情形,可以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處理結果
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后,雨花臺區局依法決定不予處罰。
案例二:玄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日用百貨店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
玄武區市場監管局通過舉報線索發現,轄區內某日用百貨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X牌香料五香粉”,經查,當事人共進貨5袋,至案發時,在保質期內售出3袋,剩余2袋在超過保質期后繼續銷售,其中1袋售出,1袋未售出。涉案貨值金額8元,違法所得1.5元。
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適用
鑒于當事人購進該批次五香粉時未超過保質期,銷售過期食品的數量較少,危害后果輕微,案發后,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銷毀過期食品,減輕了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處理結果
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后,玄武區局結合《南京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中第21項關于“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指導意見,依法對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予以減輕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5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