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許可便利化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1-07 14:37 來源: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
附件.docx:1.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許可便利化評審申請書


《山東省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許可便利化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許可便利化
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食品經營企業連鎖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結合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是指采用連鎖經營方式,使用統一商號,具有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食品經營企業,包括統一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本辦法所稱許可便利化,是指通過評審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以下簡稱“總部”),其直營門店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延續等事項時,食品經營許可部門提供的簡化申請材料、免于現場核查、壓縮審批時限等舉措。
本辦法所稱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包括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對總部各相關要求的區域總部。
本辦法所稱直營門店,是指總部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全資子公司屬性的門店。
第三條 總部許可便利化管理實行評審制。
總部的評審、直營門店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便利化辦理,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許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連鎖企業許可便利化工作。
各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市級評審機關”)負責轄區內總部的評審工作。
各縣(市、區)食品經營許可部門負責對通過評審的連鎖企業的直營門店按照便利化措施實施許可。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后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在本省注冊的總部申請許可便利化評審,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部已經取得含“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或“餐飲服務連鎖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全省范圍內已有10家及以上直營門店;
(二)直營門店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經營模式,具有相似或者標準化的設施設備、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與總部使用統一商號。
第六條 總部或者門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評審:
(一)近二年內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近二年內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或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處罰的;
(六)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條 申請許可便利化評審采取自愿原則。總部申請評審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評審申請書;
(二)總部及直營門店食品經營許可信息;
(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報告,包括統一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等內容;
(四)門店的標準化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蓋總部公章。
第八條 市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收到總部的評審申請后,應當對申報的基本條件、申請材料等進行受理審查。符合要求的,應會同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原因。
第九條 市級評審機關組織評審組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組成員應當具備評審工作要求的素質和能力,人數不少于3人,其中應當包括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與申請人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回避。
評審組對評審意見負責。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應當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擔任,負責組織書面評審、現場評審、協調評審進度、匯總評審意見、上報評審材料等工作。
第十條 評審組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評審。書面評審通過后,應當抽取1-2家已獲證的實體直營門店進行現場評審。評審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企業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限。
第十一條 市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根據評審組出具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評審意見書》,作出評審結論,并通過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開評審通過的總部信息。許可便利化適用資格在全省范圍內通用。
未通過評審的,連鎖企業門店可以采用一般程序辦理許可事項。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在為門店新辦食品經營許可時,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于現場核查,免于現場提交設備設施清單、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送達許可文書。
(一)總部經評審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且該門店為總部的直營門店;
(二)按照總部申請評審時提交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標準化設施設備清單、經營布局、操作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由總部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配送;
(四)提交加蓋總部公章的《直營門店許可便利化申請承諾書》。
第十三條 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在為門店變更或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應當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于現場核查,直接作出許可決定。
與經評審的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等經營條件不一致的申請,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門店開展首次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設施設備、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與申請材料及承諾內容是否一致。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首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實際情況與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認定后,將調查材料及認定結論移送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時限撤銷許可并將結果反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便利化評審機關。
第十五條 已享受便利化審批舉措的總部或者門店在自查中,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工作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總部應當主動申請取消便利化資格,或由市級評審機關依職權取消該連鎖企業的許可便利化資格。
(一)總部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情形的;
(二)總部或者門店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情形的。
第十六條 總部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或標準化的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總部應當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當會同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對本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自查評估。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當將總部評審有關材料及時歸檔,并加強總部評審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
統一組織架構,是指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統一經營管理,是指具有與連鎖管理運營模式相適應的中央廚房、配送中心管理、門店巡查、內控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覆蓋總部到門店全過程的風險管控體系。
統一配送食品,是指總部建立了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統一采購配送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
統一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指總部制定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負責所屬中央廚房、配送中心和門店應急處置工作,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2.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報告(模板)
3.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參考目錄)
4.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許可便利化評審意見書
5.直營門店許可便利化申請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