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第三批)
時間:2024-12-31 09:14 來源:九江市場監管發布微信號
為全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和激發市場活力,九江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行服務型監管,堅持監管執法寬嚴相濟,對輕微違法行為積極適用減免責清單制度,堅持包容審慎執法理念,在實現行政監管目標的同時讓當事人感受到監管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現公布一批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1
某鹵菜店經營過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4月3日,修水縣局執法人員對某鹵菜店進行《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前現場核查,在該店經營場所發現:“XX食品雞尖”,生產日期:2023年03月10日,保質期:12個月,數量:1件(8包)。該店負責人現場提供了進貨票據及付款記錄。該店2024年4月1日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申請,2024年4月3日上午從某商行購進涉案“XX食品雞尖”1件(8包),購進價格130元,購進當日已超出保質期。因該店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涉案過期食品均未使用或銷售。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經營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因進貨查驗未執行到位,購進過期食品,其行為無主觀故意,且涉案食品貨值金額較低,尚未進行銷售或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實施免罰制度,是貫徹落實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據免罰條款和“免罰清單”予以免罰。
案例2
某技術學院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當事人共青城市某技術學院進行抽樣檢查,隨機抽取茄子、辣椒面及小米椒等五種食用農產品。2024年10月,共青城市局收到《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保留了供貨商的資質信息,且供貨商提供了涉案小米椒的快檢記錄。采購合同約定供貨商提供給當事人的產品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保證產品的安全合格。同時,當事人提供開學日至檢驗結果送達日期間采購食用農產品的全部快檢記錄,履行了查驗合格證明的義務,因而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共青城市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對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讓經營者感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溫度,切實保護經營者不因“小錯”影響發展,引導經營者采購食品時做好索證索票工作,規范經營,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3
某精品水果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德安縣局對某精品水果店銷售的香蕉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4年9月以60元/箱的價格購進香蕉一箱,一箱凈果重約17斤,進價為3.53元/斤,售價為4.98元/斤,案件貨值84.66元。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實際危害的違法行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19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都體現了柔性執法、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和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過罰相當、溫情執法的原則,是對履行法定進貨查驗義務的食品經營者有力的保護,有利于提高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線,為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4
某餐飲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5日,永修縣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行開展日常食品安全檢查,發現點菜單據兩張,時間為2024年9月2日,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店的證照進行核查,發現該店辦理了《營業執照》,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店在2024年9月14日前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在辦理之前停止經營。2024年9月18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發現該店仍在正常經營,且仍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場發現點菜單據一張,時間為2024年9月12日。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此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涉案金額較少,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當事人申辯現在生活比較困難,有社區開的困難證明。永修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第五項及《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和少用慎用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1.0版)》第二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減輕處罰。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它不僅關乎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永修縣局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當事人實際情況,案件性質等,嚴格執行“四張清單”,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合法審慎的基本原則,在牢牢守住食品安全這條紅線的前提下,對當事人減輕處罰,體現了在溫度中堅持法度,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6
某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老姜案
【案情簡介】2024年4月15日,廬山市局對某超市出售的老姜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批老姜是當事人從南昌市青云譜區某批發部購進,共購進29千克,進價為每千克9.3元,售價為每千克15.96元。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信息、農產品檢測合格報告等相關票據,并對進貨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進行了如實記錄,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對當事人免于其他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92.84元,并同時為當事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實施減免罰制度能夠激發市場活力,讓經營主體感受到“監管有力度、處罰有溫度”,尤其對于小微企業等,能減少其因輕微違法而面臨的經濟負擔和經營壓力,使其能更專注于自身發展,有效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同時,提升執法隊伍形象,增強公眾對執法部門的信任和認可。
案例8
某公司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8日,彭澤縣局接12315舉報,稱“本人于2024年9月23日在淘寶平臺某生態茶園店購買了一款**茶,到貨后發現標簽上是顯示的品種是紅茶”。彭澤縣局于2024年10月10日對當事人涉嫌冒用“**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的行為立案調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仍有上述綠色茶葉鋁箔包裝袋264條,該包裝袋上標示有“彭澤縣某某茶種植專業合作社”“**茶”字樣圖案以及“江西農安˙數智監管”“無公害農產品”綠色標志。涉嫌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
【處理結果】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主動進行整改,提交“**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農產品地理標志授權使用許可協議,以及相關證明文件。雖然其中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關授權許可及其產品名稱規范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一致,但足以證明當事人未有主觀故意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茶”地理標志產品名稱,該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這一案例不予處罰的結果,旨在發現并妥善解決商標、地理標志冒用、擅用等不規范情況,預防嚴重侵權情況的發生。通過強化日常監管工作,重在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提高監管效果和效率,確保地理標志合理合法使用。
案例10
某蔬菜攤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山藥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18日,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當事人銷售的山藥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7月17日購進被抽檢批次山藥15斤,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107元,違法所得為107元。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山藥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購進本抽檢批次山藥時,查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檢驗報告單,保留了供貨商出具的購買單據等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且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九江市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三條第(十三)項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為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九江市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踐行包容審慎執法監管理念,落實市場監管領域“四張清單”制度,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應有的努力和貢獻。
案例11
某茶葉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茶餅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7日接舉報稱,在柴桑區某茶葉店購買的**白茶是三無食品且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經核查,舉報人確于2024年7月23日在當事人處購買了該茶餅,該茶餅生產日期為2013年04月10日,早于執行標準GB/T31751-2015發布日期。當事人共購進該茶餅1餅,購進價格400元/餅,銷售價格600元/餅,違法所得600元。經查實,該茶餅生產日期早于執行標準發布日期的原因:茶葉是2013年采摘的,然后經過貯存等工藝后銷售,銷售時上述標準已經發布,茶餅的生產工藝也符合該標準,就標注了該標準,而生產日期則是按照采摘時的日期標注的。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茶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屬于初次違法,未收到有關于食用該批次**白茶導致不良反應和嚴重后果的投訴報告,且沒有證據證明標識不完善存在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以及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當事人處有其他產品存在標識標簽不規范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九江市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和少用慎用行政強制措施清單(1.0)版》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當事人購入的白茶標簽不規范,這一現象是某地區**白茶行業規范化之前經常出現的,該茶餅購入年份較早,當事人非故意違法,作出減罰也是出于這一考慮。九江市局踐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理念,讓經營主體感受到“監管有力度、處罰有溫度”,能夠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案例12
某食品廠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9日接舉報稱,九江市清真某食品廠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執法人員即依法對該食品廠進行檢查,發現舉報人所訴食品標簽問題當事人已整改,且能提供該批次產品《檢驗報告》,證明無產品質量問題。經調查,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五仁酥皮月餅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本案當事人對其生產的產品標簽不規范行為進行了整改,且能提供該批次產品《檢驗報告》,證明無產品質量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市場監管部門轉變執法理念,既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各類違規違法行為,也要注重情理法結合,輕微免罰,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13
某冷凍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酸豆角及未履行進貨查驗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13日收到檢驗報告,顯示:2024年10月21日在九江某冷凍行抽檢的酸豆角(購進日期:2024-09-22),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陳述共購入涉案批次酸豆角3公斤,花費21元。當事人在購進涉案批次3公斤的酸豆角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的經營行為,涉嫌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且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導致涉案食品無法溯源。
【處理結果】在整個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收到不合格報告單后,主動采取措施,提交了整改、排查報告等資料,及時認識并承諾改正錯誤,且貨值金額較少。截至調查終結,未收到消費者食用該批次酸豆角的不良反應和嚴重后果的報告,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一款情形,本著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的初衷,結合本案實際,本著綜合裁量、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防止“小過重罰”的精神,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典型意義】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及綜合裁量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可以促進減輕涉案企業負擔,助力企業持續發展,避免因輕微“無心之失”而造成不良后果,進一步推動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激發市場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