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不添加防腐劑”不是想標就能標
時間:2024-12-26 09:23 來源:聊城市場監管微信號
一、基本案情


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黃牛肉醬經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在某網購超市抽樣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的黃牛肉醬罐身標簽標示“不添加防腐劑”,實際檢測含有防腐劑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其明示的質量要求,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構成了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性質
經查,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未主動添加該兩種防腐劑,山梨酸及其鉀鹽是由原料“黃豆醬”帶入,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是由原料“泡椒”帶入。當事人生產的黃牛肉醬罐身標簽標示“不添加防腐劑”,則該2批次黃牛肉醬原料、終產品生產過程中均不得使用防腐劑,原料中也不應含有防腐劑。因此,該2批次產品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當事人構成“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2.《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火腿腸標簽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食生函﹝2019﹞1286號)要求,“當使用‘不添加’等詞匯修飾某種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時,應當真實準確的反應食品配料的實際情況,即生產過程中不添加某種物質,其原料中也不含有該種物質”。
四、典型意義
標簽不是可以隨意標注的,如生產廠家生產的食品標注“未添加”“不添加”或“0添加”某物質等字樣,生產廠家須保證生產過程中不添加該物質且原料中也不含有該種物質。生產廠家可以采取嚴格履行進貨查驗手續、仔細查看原輔料配料表,原料及成品送檢等措施,確保標簽標注“未添加”“不添加”或“0添加”某物質真實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