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查辦食鹽違法案件典型案例(第四批)
時間:2024-12-23 13:21 來源: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例一:酒泉市瓜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廣盛源佳佳生鮮食品超市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鹽案


2024年10月20日,瓜州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廣盛源佳佳生鮮食品超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超市銷售由原產國俄羅斯生產的俄大廚牌研磨細末食用鹽。經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和四川為眾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該食鹽不符合GB272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687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違法行為輕微,瓜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平涼市涇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俊勝商貿有限公司無食鹽采購銷售記錄案
2024年3月7日,涇川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俊勝商貿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該公司現場無法提供食鹽采購銷售記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涇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蘭州市安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甘肅新嘉佰樂商貿有限公司擅自銷售未加碘食鹽案
2024年10月10日,安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甘肅新嘉佰樂商貿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擅自銷售未加碘食鹽。經查,該批涉案食鹽貨值金額共計13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沒收涉案食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平涼市靜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楊吉學調料超市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食鹽案
2024年9月14日,靜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楊吉學調料超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超市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食鹽。經查,該批涉案食鹽貨值金額共計9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靜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作出沒收涉案食鹽、罰款142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隴南市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欣欣商行銷售不符合甘肅省碘含量標準食鹽案
2024年11月22日,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銅錢鄉街道欣欣商行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商行銷售的食鹽外包裝標注碘含量為18~33mg/kg,不符合甘肅省加碘食鹽碘含量21~39mg/kg國家標準。經查,該批涉案食鹽貨值金額共計1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沒收涉案食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隴南市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小二水產副食門市部食鹽貯存不符合相關規定案
2024年11月20日,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小二水產副食門市部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副食門市部貯存食鹽的區域未完全封閉、存在漏水受潮等其他被污染的風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禮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5日內按食品貯存要求完成食鹽庫房整改問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