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⑭事關肉類產品安全
時間:2024-12-19 08:55 來源:淮安市場監管微信號
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今年以來,淮安市開展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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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淮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某商店銷售過保質期鴨翅根案
2024年5月14日,淮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12315平臺流轉的投訴舉報信息后,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在當事人貨架上發現待售的2袋鴨翅根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淮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過期食品,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
淮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某超市銷售過保質期香辣腸案
2024年4月15日,淮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貨架上待售的15袋香辣腸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2024年4月17日,淮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沒收當事人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并處罰款。
案例三
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某肉類食品生產企業
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8月7日,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抽檢食品《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2024年4月20日生產的鴨翅(醬香黑鴨味)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2024年8月20日,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四
漣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某超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無證經營肉類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漣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在經營場所銷售熟牛肉、熟牛板肚、豬大油等食品。當事人現場未提供上述產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案件調查期間提供了上述肉類產品的進貨票據、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6月19日,漣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和未經檢疫的肉類食品,并處罰款。
案例五
金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某火鍋店經營過保質期燒烤腸案
2024年7月11日,金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后廚一款火鍋燒烤腸共15包超過保質期。當事人使用過期原料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
2024年7月12日,金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的過期食品原料,并處罰款。
案例六
盱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某餐飲有限公司經營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類食品案
2024年7月8日,盱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經營的肉類產品經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承認銷售的不合格肉類產品為自制腌曬。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2024年7月25日,盱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來源:食品生產監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