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88號(關于進口哈薩克斯坦牛皮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時間:2024-12-13 08:18 來源:海關總署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生牛皮輸華的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哈薩克斯坦牛皮進口。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哈薩克斯坦牛皮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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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生牛皮輸華的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牛皮指生牛皮,包括干制、鹽干和鹽濕牛皮。
三、生產加工企業要求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牛皮生產加工企業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登記,并經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稱哈方)日常監管。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產品來源地衛生要求。
1. 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要求,哈薩克斯坦有關地區沒有口蹄疫,全境無牛瘟和傳染性牛胸膜肺炎。
2. 牛皮加工前6個月內,來源動物的農場及加工企業所在的省/州未報告發生過炭疽病、布魯氏菌病和牛結節性皮膚病。
3. 牛皮來源動物所在的農場沒有因發生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的可經牛皮傳播的須通報的疫病而受限制或監測。
(二)產品來源動物要求。
1. 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出生、飼養,或在哈薩克斯坦境內飼養6個月以上。
2. 在哈薩克斯坦官方批準和監管的屠宰廠進行屠宰。
3. 經過官方獸醫或認可獸醫宰前、宰后檢驗,無任何動物傳染病的臨床癥狀。
(三)加工要求。
1. 在至少20℃的溫度下干燥至少42天。
2. 在發運前,用含2%碳酸鈉 (Na2CO3) 的鹽干腌或者濕腌至少14天。
3. 按照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加工。加工工藝應在獸醫衛生證書中列明。
五、包裝要求
1. 牛皮的包裝及承載容器應不易破損、防止滲漏,沒有使用動植物源性包裝。
2. 輸華牛皮沒有腐敗變質,不夾帶檢疫性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其他動物組織、土壤等。
六、存儲和運輸要求
牛皮在加工、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交叉污染和滋生蠅蛆。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哈方負責對哈薩克斯坦輸華牛皮實施獸醫衛生控制和檢疫監管,并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明符合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 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哈薩克斯坦輸華牛皮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1. 無有效衛生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貨證不符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帶有禁止進境物的、嚴重腐敗變質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4. 發現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動物組織等,無法進行有效檢疫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被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除害處理。
6. 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相關企業注冊登記。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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