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糧食進境申報指南
時間:2024-12-08 08:34 來源:福州海關12360微信號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隨著全球化的進程加速,糧食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糧食進境流程,我們精心準備了這份《糧食進境申報指南》,讓小編帶著大家一起看看糧食進境的申報流程吧!


進口糧食種類
根據《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3號)規定,糧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如小麥、玉米、水稻、大麥、大豆、油菜籽、馬鈴薯、木薯、飼用高粱、飼用雜糧雜豆等。
產品準入查詢
根據《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海關總署對進境糧食實施檢疫準入制度。”允許進境糧食種類及來源國家或地區名單可在海關總署網站查詢。不在名單上的糧食種類以及來源國家(或地區)暫不允許進口。
準入名單查詢路徑
登錄“海關總署”網站(www.customs.gov.cn)→機構設置欄目→動植物檢疫司→動植物檢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欄目。
準入名單查詢路徑
資質要求
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根據《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海關總署對進境糧食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有效期為4年。
境外注冊企業查詢路徑
登錄“海關總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機構設置欄目→動植物檢疫司→企業信息→植物產品(糧食)欄目→進口糧食(含籽實類和塊莖類糧食、油籽)境外注冊登記企業名單可查詢。
進口糧食(含籽實類和塊莖類糧食、油籽)境外注冊登記企業名單查詢界面
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
進境糧食應當從海關總署指定監管場地入境,指定監管場地條件及管理規范由海關總署制定。
指定監管場地名單查詢
登錄“海關總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專題專欄→業務專欄→指定監管場地名單(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名單)欄目可查詢。
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名單
目前福州關區內的進出境糧食監管場地主要有4個,分別是福州松下港區元洪作業區福建元載國際港口碼頭有限公司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福州港松下碼頭有限公司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江陰港區福州新港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莆田港秀嶼港口有限公司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
指定存放、加工場所
進境糧食應當運往符合防疫及監管條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場所加工使用。同時,海關對糧食的指定存放、加工場所實施檢疫監督管理。
指定存放、加工場所申請路徑
方式一
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動植物檢疫→進境動植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過程的檢疫監督→進境糧食存放、加工過程的檢疫監督。
方式二
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務應用→標準版應用→企業資質→行政相對人統一管理→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境糧食(含儲備糧)加工、儲存企業→備案。
福州關區內指定企業查詢:
登錄“福州海關”網站(http://fuzhou.customs.gov.cn)→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動植物檢疫企業名單→進口糧食加工企業名單。
進境糧食指定加工企業名單
檢疫審批
海關對進境糧食實施檢疫許可制度。進境糧食貨主應當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提前辦妥檢疫審批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未取得《檢疫許可證》的糧食,不得進境。
企業辦理《檢疫許可證》路徑
登錄“互聯網+海關”網站(http://online.customs.gov.cn/)→ “動植物檢疫”版塊辦理。
檢疫許可證辦理路徑
報關準備單證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關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
貨主或其代理人報關時,應在申報項目中正確填寫相關單證編號并提交隨附單證電子版本。
1. 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植物檢疫證書(在“產品資質”中增加107-植物檢疫證書并輸入證書編號);
2. 《檢疫許可證》(在“產品資質”中增加325-《檢疫許可證》,輸入許可證編號。如一份報關單涉及使用兩張以上許可證的,應在報關單內根據每張許可證的核銷數量拆分不同的貨物項,新增許可證信息時在“核銷貨物序號”欄填寫相應的貨物項號,確保許可證與貨物項一一對應);
3. 原產地證書;
4. 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貿易憑證;
5. 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確定的和總署規定的其他單證。例如美國小麥的TCK檢驗證書,加拿大油菜籽的檢驗證書和品質分析文件等;
6.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境糧食申報為轉基因產品時,報關時須在“貨物屬性”中選擇16-轉基因產品;同時在“產品資質”中增加330-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并輸入證書編號。輸入的證書編號應準確、完整,所有字符均為全角,不得添加TAB、空格等特殊字符);
7. 熏蒸證書(僅限于經過熏蒸處理的)。
現場檢驗檢疫
進境糧食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關申報后,由口岸海關驗核進境糧食的《檢疫許可證》等資料,并開展現場查驗。依據檢驗檢疫結果對進境糧食進行合格評定,并出具相關檢驗檢疫單證。
附條件提離
根據海關“兩段準入”監管作業操作規程,對口岸檢查結果正常,已取樣送檢且符合條件的貨物準予自口岸監管區域提離。如選擇“附條件提離”,企業在單一窗口報關時需在“兩段準入申請”中勾選“附條件提離申請”。
附條件提離申請界面
企業需等待海關對進境糧食的實驗室檢測結果,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后方可加工使用。在等待檢測結果期間,企業需嚴格遵守海關的監管要求,確保糧食存放在指定的、符合防疫及監管條件的場所,不得擅自銷售、使用或調離糧食。
海關提醒
海關對進境糧食裝卸、運輸、加工等環節、過程實施檢疫監督,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調離、使用。未經有效的除害處理或加工處理,進境糧食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進境糧食裝卸、運輸、加工、下腳料處理等環節應當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糧食加工下腳料應當進行有效的熱處理、粉碎或者焚燒等除害處理。
進境糧食企業應嚴格落實糧食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和疫情防控體系要求,積極配合海關的監管工作,及時報告異常情況,切實承擔起質量安全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
供稿單位:動植物檢疫處、馬尾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