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2024年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期)
時間:2024-11-13 08:21 來源:廣西市場監管微信號
在享用美食大餐的同時


每一份菜肴都值得被珍惜
市場監管部門正行動
讓“吃光盤中餐”成為新風尚
案例一:南寧市興寧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南寧市興寧區市場監管局秀廂市場監管所在對轄區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就餐場所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南寧市興寧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案例二:桂林市陽朔縣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3日,桂林市陽朔縣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就餐場所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桂林市陽朔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案例三:河池市金城江區某餐飲服務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日,河池市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金城江區某餐飲服務公司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河池市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案例四:南寧市馬山縣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南寧市馬山縣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南寧市馬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案例五:北海市銀海區某小廚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北海市銀海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銀海區某小廚餐飲店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收銀處、就餐區、餐臺等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菜單上未提供大中小不同分量的菜品規格供消費者選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北海市銀海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案例六:北海市合浦縣某快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日,北海市合浦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合浦縣某快餐飯店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北海市合浦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案例七:玉林市福綿區某米粉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9日,玉林市福綿區市場監管局在對玉林市福綿區某米粉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玉林市福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