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止食品浪費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時間:2024-11-13 08:11 來源:郴州市場監管微信號
今年以來,郴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省局部署,積極營造“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社會氛圍,持續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食品生產經營者浪費食品的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北湖區某海鮮酒樓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郴州北湖區某海鮮酒樓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8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02
資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資興市某烤鴨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4日,資興市市場監管局唐洞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資興市某烤鴨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資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03
永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興縣某農家小院、永興縣某玉酒樓”二家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4日,永興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永興縣便江街道餐飲服務單位開展檢查,發現“永興縣某農家小院、永興縣某玉酒樓”二家餐飲店,均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永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述二家餐飲店分別下達了《責令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5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04
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蘇仙區某廚味餐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9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郴州市蘇仙區某廚味餐館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7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05
桂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桂陽縣某餐飲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桂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桂陽縣某餐飲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桂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31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06
汝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汝城縣某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4日,汝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汝城縣某餐廳履行制止食品浪費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造成顧客消費后餐桌上留有較多剩余菜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汝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5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