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假冒白酒……湖州: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時間:2024-11-07 09:24 來源:湖州市場監管微信號
今年以來,湖州市場監管系統秉持執法為民理念,深入推進“鐵拳”“執法亮劍護民”行動,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與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現將2024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03
湖州某副食品店
經營混淆、假冒白酒案
2024年9月3日,湖州市市場監管局南太湖新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明,當事人銷售了“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24瓶共計5520元,該商品與“瀘州老窖特曲酒60版”外觀包裝及酒瓶瓶型近似,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此外,當事人店內的12瓶“國窖1573”白酒,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辨認為侵犯“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南太湖新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白酒并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4
德清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
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4年5月7日,德清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經營場所的酒柜上發現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啤酒27瓶,當事人無法提供索證索票。同時,在店內發現展板一塊,上面有“充值2000RMB贈送500RMB加百威24支……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內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德清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無中文標簽進口啤酒并罰款10000元。
05
長興某小吃店
在網絡交易中搭售打包服務
作為默認同意選項行為案
2024年9月,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網絡巡查中發現長興某小吃店涉嫌在外賣平臺上收取不合理打包費用的情況。經查明,當事人在“餓了么”外賣平臺上對銷售產品進行標價時同時設置“打包費”項目,金額為0.49元/串,點2串打包費則為0.98元,以此類推。每種商品點單、加菜都會同時伴隨打包費產生,該打包費項目無法自行選擇,隨著每種餐品的選擇自動生成疊加。當事人實際打包時將所有燒烤打包在一個包裝袋內,直至該包裝放不下為止,包裝成本為2.6元/份。期間,當事人支出打包費成本15821.79元,實際違法所得為9168.97元。
當事人收取不合理打包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搭售打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選項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24168.97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