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許昌市市場監管其他各類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三)
時間:2024-10-30 10:20 來源:許昌市場監管微信號
今年以來,許昌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4年5月27日,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茶葉店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規定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9日,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茶葉店開展商品過度包裝專項檢查中,發現正在銷售的“金駿眉”紅茶禮盒,內裝有2盒茶葉,每盒為200g,經工作人員現場測量該禮盒長為36cm 、寬為23cm、高為12cm,包裝空隙率為47.6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中有關“單件凈含量Q>50g的,包裝空隙率≤30%”的要求。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三:鄢陵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5日,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經營銷售的鹵雞翅亞硝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查,當事人購進凍雞翅1件,規格:10包/件,1公斤/包,購進價格:330元/件,鹵制后以6元/個的價格在店內進行銷售。共計60個鹵雞翅,當天銷售鹵雞翅18個,得銷售款13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轉至《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鄢陵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示范區分局查處某食品生產企業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4年7月,示范區分局對某食品生產企業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違法行為作出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7日,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當事人的生產加工車間的幾名員工正在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以上員工的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許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1.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于2024年4月10日前取得健康證明;2.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4年4月15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回頭看檢查時發現,生產加工車間正在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8名員工仍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