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許昌市市場監管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四)


案例二:長葛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某、劉某某夫妻銷售摻假摻雜的蜂蜜案
2024年6月14日,長葛市市場監管局接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顯示其辦理張某某、劉某某(夫妻)銷售偽劣產品案過程中發現張某某、劉某某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張某某、劉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且認罪認罰、退賬情節,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劉某某宣告不起訴后移送長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并建議長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張某某、劉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張某某、劉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處理)生產的蜂蜜為蜂蜜飼料,經過包裝、張貼標簽后,在網絡平臺上冒充真蜂蜜銷售給他人食用,至查獲之日,張某某、劉某某通過網絡平臺共銷售假蜂蜜貨值金額為10萬余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長葛市市場監管局對張某某、劉某某銷售摻假摻雜的蜂蜜的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