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布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時間:2024-10-28 10:57 來源:周口市場監管微信號
周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推進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動,聚焦學校食堂許可證管理、原料采購、有害生物防治、環境衛生、加工操作等重點問題,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持續壓緊壓實各方責任,通過查辦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強化校園食品安全保障。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鹿邑縣某學校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3月1日,鹿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鹿邑縣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購進食品原料未查驗供貨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9月1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校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購進使用的白條雞,依然未查驗供貨人的相關證明文件,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針對上述違法事實,鹿邑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通過嚴格的進貨查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確保食品的來源和質量,評估供貨商的表現,避免加工制作過程中不合格產品的進入。此案的辦理,不僅懲處了違法行為,更警示教育校園餐飲服務者要嚴格守法經營,保障廣大師生的“舌尖安全”。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例二
太康縣某幼兒園經營使用無標簽標識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3日,太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太康縣某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堂使用的油和料酒無標簽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針對上述違法事實,太康縣市場監管局沒收了無標簽標識的油和料酒,并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落實進貨查驗制是杜絕過期、變質、腐爛、霉變的食品原料和“三無”食品進入校園的第一關,學校食堂應當積極履行進貨查驗的義務,嚴把進貨驗收關,禁止“三無”產品或包裝標識不規范產品流入校園,并從當地具有經營資質的供貨商購進,食堂也保存所有供貨商的資質和購進票據,進貨臺賬記錄完善,保證有源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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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例三
鄲城縣某小學未配備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案
2024年4月16日,鄲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鄲城縣某小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原料間門口無擋鼠板,就餐區防蠅燈未正常使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針對上述違法事實,鄲城縣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小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典型意義
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保持清潔,防止交叉污染。生產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確保食品在生產、加工、貯存等過程中不受污染。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這意味著設備或設施的數量和質量必須能夠滿足生產需求,確保食品安全和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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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材未隔墻離地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