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打擊制售“特供酒”違法違規行為!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01
柳東新區某茶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
專用權的食品(特供酒)案
2024年3月18日,柳州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店內有茅臺集團內供酒、部隊特供酒、茅臺1918酒各1瓶待售,涉嫌侵犯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等。
經查,上述茅臺集團內供酒、茅臺1918酒是當事人從微信號“xxx8689”處購買,未落實進貨查驗責任,且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認,上述商品不是該企業生產,涉嫌侵犯茅臺集團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意義:當前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正在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當事人以“茅臺集團內供酒”“部隊特供酒”影響力吸引消費者眼球,借用部隊名義和知名企業名義進行違法商業宣傳牟取不當利益,欺騙誤導消費者。該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的堅定態度。
02
融水苗族自治縣某經營部
對經營的商品(特供酒)
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4年8月22日,根據柳州市市場監管局移交的線索,融水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現有標識“特供酒”的6瓶白酒待售。
經查,當事人為吸引顧客,從網上購進“特供酒”外包裝盒10個,對從某酒坊購進的米酒進行包裝后銷售,涉嫌對經營的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的相關規定,融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意義:當事人外購“特供酒”外包裝對普通米酒進行包裝,構成了對經營的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該案的查處,體現市場監管部門對制售侵權假冒酒產品的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的態度和力度,警示酒類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