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八批典型案例
時間:2024-10-17 08:37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以“護民生”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詐”為主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加強統籌協調,優化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取得了積極成效。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酒業有限公司發布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的酒類廣告案
2024年4月2日,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酒業有限公司發布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的酒類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2日,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某酒業有限公司在抖音APP上發布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酒類廣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在抖音APP上開設了企業視頻號,招聘男主播在抖音APP上進行酒類產品的銷售。2023年10月17日,當事人招聘男主播發布在抖音APP上的視頻中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該視頻的點擊量為110次。2023年11月10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聽其他員工反映男主播發布的部分視頻里含有增加人體功效的低俗內容,遂辭退了男主播,并將前期錄制的全部視頻設置成“私密”,公眾無法再通過該公司企業視頻號觀看相關視頻。相關違法視頻為當事人員工在當事人直播間錄制,在當事人抖音APP上發布,無廣告費用。當事人發布酒類廣告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酒類違法廣告往往夸大產品效果,甚至還存在低俗、惡俗的內容,這些廣告不僅違反了廣告法規定,誤導消費者,還損害社會道德風尚,查處這類違法廣告,有助于凈化酒類廣告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伊犁州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食品混有異物案
2024年4月28日,伊犁州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食品混有異物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0日,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電話舉報,霍爾果斯市某高中1名學生于2024年3月20日中午在霍爾果斯市某高中食堂就餐時發現飯菜(黃燜雞)內異物(小白蟲),該學生提供現場就餐時拍攝混有異物飯菜照片3張,證明飯菜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經查明,霍爾果斯市某高中食堂于2023年7月開始由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主營熱食類食品制售,專供在校學生和教師就餐,當事人和該校簽訂正式餐廳承包合同。2024年3月20日,當事人午餐做了黃燜雞、白菜燴粉條、米飯這三類飯菜,中午13時30分開始給學生打飯,1名學生的黃燜雞中混有異物(小白蟲),工作人員隨即將該剩余未分餐黃燜雞清理,學生所拍攝混有異物飯菜圖片由該校食品安全員、廚師、食堂承包經營單位片區負責人確認無誤。當事人經營的食品混有異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無小事,校園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查處對促進學校和供餐企業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完善食品安全措施,具有重要意義,起到查處一案,凈化一方的作用。
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保健食品店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哈密市伊州區某保健食品店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4月1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機關聯合對哈密市伊州區某保健食品店開展檢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店內待售的4個品種(紅公羊紫蘇果露、百合壓片糖果、丸狀食品、膏狀食品)合計107瓶(罐/盒)食品,經現場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西地那非”檢測均顯色異常。因當事人經營上述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的4種合計107瓶(罐/盒)食品進行扣押并抽樣送檢進一步確認。4月12日,該局收到檢測機構發來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上述食品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經查,當事人長期從事食品經營但未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進貨查驗義務,購進涉案食品貨值合計4540元。當事人經營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第一款所述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及《市場監管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西地那非是一種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不當服用會傷害消化系統、血液和淋巴系統、神經系統等,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當事人非法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已涉嫌犯罪,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啟動行刑銜接機制,按規定移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