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三批餐飲浪費行為典型案例發布
時間:2024-10-17 08:51 來源: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以來宜春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將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積極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社會氛圍,依法糾正、查處多起餐飲浪費違法行為,現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豐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豐城市隍城鎮某餐飲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23日,豐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豐城市隍城鎮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豐城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樟樹市某小炒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25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樟樹市某小炒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樟樹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高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安市某蒸菜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 9 月9 日,高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高安市某蒸菜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袁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竹亭鎮某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27日,宜春市袁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袁州區竹亭鎮某酒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袁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萬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載縣株潭鎮某飯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27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萬載縣株潭鎮某飯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萬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某早餐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11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高縣某早餐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靖安縣香田鄉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18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靖安縣香田鄉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靖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奉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奉新縣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27日,奉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奉新縣某飯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奉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銅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銅鼓縣某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29日,銅鼓縣市場監管局已發對銅鼓縣某快餐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銅鼓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宜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豐縣某辣菜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30日,宜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宜豐縣某辣菜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宜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