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一款產品既適用農產品的執行標準,又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執行標準,應選擇哪個執行標準?


你好,我們這邊有一家企業是生產銷售銀耳的(有生產許可證)。他有一款干銀耳產品(鮮銀耳烘干)的執行標準是NY/T 834-2004 銀耳,工藝流程也符合這個標準中對于朵形銀耳的規定。但同時他也符合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中的干制食用菌制品。請問他更應該適用哪個標準呢?我們判定他是食用農產品還是食品是應該以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為準嗎?
回復內容
您好!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2條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稱為食用農產品,同時規定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應當遵守該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35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57條明確了適用于該辦法的食用農產品的界定范圍,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企業可以根據產品加工工藝及產品技術要求等,自助選擇適宜的產品執行標準;《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為強制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5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不管企業是否在產品標簽上標注該標準,企業都必須符合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