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甘肅省市場監管局通報
時間:2024-10-16 08:49 來源:甘肅市場監管微信號
為防范化解風險隱患


提升人民群眾滿意度
省市場監管局決定集中曝光一批
打擊食品中新型非法添加工作中
查辦的典型案例
以達到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的目的
現將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01
民勤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民勤縣某批零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民勤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武威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抽檢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生姜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從流動攤點處購進生姜8公斤,購進價10元/kg,售價12元/kg。當事人不能提供購進該批次生姜的購進票據和供貨方資質及相關合格證明文件,也未做進貨查驗記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民勤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6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02
永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店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蛋糕案
永靖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抽檢中發現,當事人店內銷售的草莓蛋糕中鋁的殘留量為294mg/kg,玉米蛋糕中鋁的殘留量168mg/kg,均超過標準指標≤1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制售蛋糕10公斤,草莓蛋糕和玉米蛋糕各5公斤,單價均為每公斤24元,售賣取得違法所得24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六項的規定。永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4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03
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顯示酒泉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煮燉牛羊調料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批次調料當事人共生產28箱,每箱40罐,共計1120罐。該企業在收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后將上述食品全部召回,沒有實際發生銷售,貨值金額共計952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沒收不合格調料1110罐,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04
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嘉峪關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的抽檢報告,顯示對某學院餐廳使用的食品原料手工粉條檸檬黃、胭脂紅、日落黃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學院餐廳食用的手工粉條供貨商為嘉峪關某商貿有限公司,當事人承認銷售事實,但履行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15元,免于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05
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蘭州某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在食品中添加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冬蟲夏草案
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蘭州某生物醫藥有限公司購買冬蟲夏草、盛世復興酒(基酒)、五根草冬蟲夏草酒盒等原料進行灌裝,共灌裝五根草冬蟲夏草酒總計190瓶,案值金額共計129200元。當事人在食品中添加冬蟲夏草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將案件移送蘭州新區公安局,2024年4月8日,蘭州新區公安局對移送案件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06
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蘭州新區某釀皮店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的抽檢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食品中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從網上購買了硼砂用于在加工制作釀皮時添加,2023年12月12日共生產了70斤釀皮,涉案金額420元。當事人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將案件移送蘭州新區公安局。2024年3月8日,蘭州新區公安局對移送案件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07
涇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涇川縣某保健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涇川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涇川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反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和他人捎帶的方式,購進4盒“藍魔”、1盒 “藍蝌蚪”和2盒“藍寶石”保健食品,共計7盒70粒,貨值金額430元。當事人共計售出21粒,違法所得700元。經檢驗,該3種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和伐地那非成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涇川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0元,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