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未取得食品許可”范圍認定及處罰種類的法律適用問題
時間:2024-10-16 08:32 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容


尊敬的省局領導: 您好!我想咨詢,行政處罰案件,“未取得食品許可”范圍認定及處罰種類的法律適用問題。舉例:某某A企業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類別1403“調味茶”及其調味茶的申證單元“加料調味茶”和“加香調味茶”。但未取得1403調味茶的申證單元“袋泡調味茶”。 省局領導,請問上述A企業是否符合:“未取得袋泡調味茶生產許可從事袋泡調味茶生產活動”;如果符合,這種情形的話,能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回復內容
您好!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二維碼。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的,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