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湖北省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1、湖北省宜昌市興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食堂及其大宗食材供貨商違法行為
2024年4月17日,興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學校食堂大宗食材開展食品安全專項監督抽檢,經檢測,螺絲椒農藥殘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該學校食堂采購螺絲椒時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興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對發現的上述問題尋線溯源,追蹤風險源頭,對該學校食堂大宗食材供貨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興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湖北省天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天門市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5月9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組成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督導檢查組到天門市工業園對天門市某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在2024年3月7日的監督檢查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后,依然存在庫房擋鼠板不符合要求、與外界相通出入口未設置擋鼠板、庫房沒有通風設施、與大廳連接處過道及下水道未做防鼠措施,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等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3、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隨州市某中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7月23日,曾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隨州市某中學進行現場檢查,對2024年7月8日檢查發現并要求責令整改的問題進行“回頭看”,現場檢查發現學校食堂內仍有蒼蠅、老鼠痕跡,“三防”設施并未整改到位,食堂操作間有大量水漬、油污,地面縫隙過大,漏水不暢,食品安全責任仍未落實到位。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曾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4、湖北省咸寧市崇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崇陽縣某中學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5月16日,崇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湖北易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崇陽縣某中學自行消毒后的餐飲具進行了抽樣封樣。經檢驗,顯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崇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5、湖北省潛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高中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8日,潛江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某高中學校食堂供應的食品中出現異物,潛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經現場核查屬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6、湖北省荊州市監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監利市某中學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案
2024年6月4日,監利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監利市某中學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在2024年5月22日的監督檢查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后,仍存在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監利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7、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采購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2024年5月21日,襄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學校食堂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儲藏間冰柜內存放有一袋無檢疫章的豬肉,且不能出示該肉品的檢驗合格證。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襄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文章來源: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