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揚州有餐廳向未成年人售酒?處罰!


案情簡介
不久前,高郵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高郵某餐廳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接舉報后,高郵市市場監管局迅速組織執法人員對涉事餐廳進行現場突擊檢查,發現其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設置張貼“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的標識。經多方查證,確認該餐廳經理在明知消費者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多次向其出售酒水供其飲用。
經認定,該餐廳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的標志”的規定。最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高郵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有話說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大都處于學業關鍵階段,飲酒會嚴重損害他們的身心健康和智力發育,進而影響學習成績和未來發展,甚至誘發各類刑事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提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等,對難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保護未成年人,需要學校、家長、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幫助他們培養好思想、好品行、好習慣。”市場監管部門提醒,酒水經營者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讓未成年人遠離酒精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