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校園食品安全!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第八批)
時間:2024-10-10 09:50 來源:九江市場監管發布微信號
為深入推進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動,織密校園食品安全“防護網”,九江市市場監管局聚焦學校食堂承包經營行為、有害生物防治、環境衛生、加工操作等重點問題,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持續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保障,提升廣大師生及家長對校園食品安全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為進一步發揮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湖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口縣某中學服務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1日,湖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口縣某中學服務部的待售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機構檢驗所抽的食品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湖口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彭澤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彭澤縣某中學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案
2024年3月12日,彭澤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西省彭澤縣某中學進行校園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該校食堂2024年3月8日至3月12日未建立食品原料進貨臺賬,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校食堂限期完成整改。2024年4月1日,執法人員對3月12日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時,發現該校食堂采購的肉沫仍未做進貨臺賬。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彭澤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
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昌市某學校未按規定配置“三防”設施案
2024年3月26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瑞昌市某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發現“三防”設施不到位,現場責令當事人改正。2024年6月14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該學校食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食堂仍存在“三防”設施配置不到位的問題。當事人未按規定配置“三防”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
德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安縣某中學未按規定配置“三防”設施案
2024年6月11日,德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案源通報,對德安縣某中學涉嫌未按規定完善“三防”設施及未按冷藏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導致霉變的問題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12.1.2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十三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德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
廬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廬山市某中學未按規定配置“三防”設施案
2024年2月1日,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工作安排對廬山市某中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三防”設施不到位,食品貯存區有有害生物活動痕跡,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于2024年2月8日前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4月30日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到現場檢查,當事人經營場所的“三防”設施仍未完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廬山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