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時間:2024-10-09 14:37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的重要決策部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并形成了《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2.《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x


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xfprzc@samr.gov.cn,請在郵件標題加注“《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管司(郵政編碼: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附件:
1.《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9日
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規范綠色產品認證活動以及綠色產品標識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相關定義】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是指產品的資源、能源、環境、品質等綠色屬性符合相關評價標準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認證,包括綠色產品全項認證、綠色產品分項認證。
綠色產品全項認證是指認證機構對產品的全部綠色屬性,是否符合綠色產品評價標準實施的合格評定活動;綠色產品分項認證是指認證機構對產品的部分綠色屬性,是否符合綠色產品評價標準實施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標識,是指產品通過綠色產品認證方式或者自我聲明方式獲得,證明產品符合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的合格評定標志。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綠色產品認證活動,使用綠色產品標識,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原則方針】國家建立實施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統一產品目錄,統一評價標準,統一認證規則,統一產品標識。
第五條【管理機制】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綠色產品認證工作,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郵政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推動綠色產品認證結果采信、綠色產品推廣使用等工作。
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綠色產品認證活動、綠色產品標識的監督管理,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會同地方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信息平臺】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信息平臺,發布綠色產品相關政策法規、產品目錄、實施機構、認證依據標準、認證實施規則、認證結果及采信狀況等信息,發布綠色產品相關優秀案例,傳播綠色發展理念,倡導綠色消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際合作】市場監管總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內進行。
第二章 認證體系
第八條【分類管理】根據產品的資源、能源、環境、品質等綠色屬性、產業基礎、消費需求,綠色產品認證體系實行分類認證管理,包括全項認證、分項認證。
第九條【產品目錄和認證實施規則】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
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產品類別劃分】綠色產品認證目錄原則上參照國家標準GB/T 7635系列標準劃分具體產品類別。
第十一條【認證設立原則】目錄內的每類綠色產品,設立一項全項認證。
對尚無全項認證或者全項認證不能滿足行業管理或者市場需求的,可設立分項認證,包括單屬性分項認證、多屬性分項認證。
單屬性分項認證涉及一項綠色屬性,每類產品每項綠色屬性設立一項單屬性分項認證;多屬性分項認證涉及兩項及以上綠色屬性,每類產品設立一項多屬性分項認證。
第十二條【屬性梯次要求】對于同類綠色產品,全項認證、分項認證應當形成綠色屬性梯次。
全項認證,其每項綠色屬性的評價項目和指標限值應當不低于同類產品分項認證要求。
多屬性分項認證,其每項綠色屬性的評價項目和指標限值應當不低于同類產品單屬性分項認證要求。
第十三條【協調原則】同類綠色產品相同綠色屬性的評價項目和指標限值應當相互協調,便于全項認證與分項認證之間、不同分項認證之間相互采信認證結果,避免重復檢測和認證。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要求】從事綠色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具備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能力。
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批準。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要求】從事綠色產品認證相關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符合檢測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備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規定的技術能力。
第十六條【認證各方責任】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獲證產品持續符合綠色產品標準負責。
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相關規定,從事認證活動、與認證相關的檢測活動,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認證、檢測結果負責。
認證機構、檢測機構為不同法人時,雙方應當簽署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技術委員會】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組建綠色產品認證技術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分設相應領域的技術委員會,協調解決綠色產品認證有關技術問題,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為綠色產品認證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綠色產品認證技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認證檢測和標準等技術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生產企業和用戶的代表和專家組成。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八條【認證委托】認證委托人可以自愿選擇具備綠色產品認證資質的認證機構辦理認證,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認證委托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九條【認證受理】認證機構經審查符合認證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樣品檢測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樣品檢測】認證委托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認證機構應當委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綠色產品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對樣品真實性有異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檢測記錄要求】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結果的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條【現場檢查】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相應能力的認證檢查員,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認證決定】認證機構完成樣品檢測和現場檢查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認證記錄要求】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條【獲證后監督】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和頻次,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獲證后監督,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對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依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認證人員管理】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定期對認證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專業技術能力持續符合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信息公開和報送】認證機構應當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公布相關信息、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相關信息、報告。
第二十八條【認證機構風險控制】認證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防范機制,采取設立風險基金或者投保等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綠色產品認證活動可能引發的風險和責任。
第四章 認證證書
第二十九條【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定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基本格式,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條【內容及格式】綠色產品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生產者名稱、地址;
(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四)產品名稱和系列、型號、規格;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八)發證機構;
(九)證書編號;
(十)獲證產品綠色屬性關鍵指標認證信息;
(十一)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證書有效期】綠色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
認證機構應當在認證證書上注明認證證書狀態的查詢網址和電話。
第三十二條【證書處理】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變更、擴展、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處理決定。
第五章 綠色產品標識
第三十三條【標識樣式】綠色產品標識的基本圖案如下所示:
根據不同的合格評定方式,綠色產品標識有以下三種樣式:
(一)綠色產品全項認證標識樣式

(二)綠色產品分項認證標識樣式

(三)綠色產品自我聲明標識樣式

需要標注認證機構名稱、認證機構標識等其他識別信息的,在相應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四條【標識顏色】綠色產品標識通常為綠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注后應當清晰可識。
第三十五條【標識使用】獲得綠色產品認證或者自我聲明符合綠色產品評價標準要求的產品,可以使用相應的綠色產品標識。
對應多種綠色標識樣式的,按全項、分項、自我聲明順序依次選用一種綠色產品標識;涉及多家認證機構的,標注全部認證機構標識。
第三十六條【標識加施】除相關制度方案或者認證機構另行要求外,獲證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印制、模壓等任意制作工藝,在產品本體、銘牌、包裝以及說明書、合格證、光盤等隨附文件的適當位置加施綠色產品標識,同時也可以在操作系統、網絡銷售平臺等顯著位置展示綠色產品標識。
第三十七條【標識管理】認證機構、獲證企業應當建立綠色產品標識管理制度,確保其正確加施、標注和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綠色產品認證活動、認證結果和綠色產品標識使用實施監督檢查,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開展綠色產品認證監督檢查;相關行政處罰信息、行政監管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于企業名下。
第三十九條【有關部門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對綠色產品的采信,對本部門管理的綠色產品依法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十條【評估機制】市場監管總局建立綠色產品認證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加強認證全過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開。
第四十一條【舉報規定】對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的投訴舉報,按照《市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處罰規定】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綠色產品標識以及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自我聲明】綠色產品自我聲明的相關要求,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相應制度方案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同時廢止。
《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對《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推進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規范綠色產品認證活動和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積極助力生態文明建設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意義和目的
(一)建立實施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戰略部署,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
建立實施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重要任務之一。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對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作出全面部署。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規定:“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必須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
(二)建立實施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是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的重要抓手
近年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擴大內需戰略規劃綱要(2022—2035年)》等多份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政策性文件中,對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建立實施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
特別是202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加快構建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明確取消了節能、節水、環境標志、綠色設計等綠色相關的評定制度,強調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之外設定和實施涉及產品綠色屬性方面的各類評價制度,這既是對綠色產品認證的高度肯定,又是對綠色產品認證服務綠色高質量發展的更高期待。
(三)建立實施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是新形勢下,強化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的需要
為推進綠色產品認證工作開展,市場監管總局于2019年印發《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對綠色產品標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效發揮相關作用。截至目前,全國具有綠色產品認證資質的機構已近100家,有效認證證書合計3萬多張。原《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綠色產品認證活動和統一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的工作需要。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等相關要求,是質量認證服務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主動擔當和重要表現。
二、修訂過程
2023年3月以來,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在梳理分析綠色產品認證目錄、比對綠色產品全項認證與分項認證依據標準等工作基礎上,統籌考慮各項涉綠產品認證評價制度與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銜接問題,結合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及綠色產品認證實施情況,開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征求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10個部門的意見,同時還征求局內相關司局、認證機構、科研機構等意見。經認真梳理和研究論證,對合理建議予以采納。
三、修訂主要內容
將《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名稱調整為《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共7章45條,規定了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管理程序,分別按照認證體系、認證實施、認證證書、綠色產品標識、監督管理等環節,規范了管理流程,明確了各監管主體職責,以及各參與主體違反《管理辦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包括目的與依據、相關定義、適用范圍、原則方針、管理機制、信息平臺、國際合作等,共7條。明確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的定義、適用范圍、原則方針,規定了市場監管總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在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工作中的管理機制,由市場監管總局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信息平臺并組織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第二章認證體系,包括分類管理、目錄和規則、目錄劃分、設立原則、屬性要求、協調原則、認證機構要求、檢測機構要求、認證各方責任、技術委員會等,共10條。明確了目錄劃分、設立原則、屬性要求以及協調原則,對認證機構、檢測機構、認證各方、技術委員會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認證實施,包括認證委托、認證受理、樣品檢測、檢測記錄要求、現場檢查、認證決定、認證記錄要求、獲證后監督、認證人員管理、信息公開、認證機構風險控制等,共11條。明確了綠色產品認證活動全流程,要求認證機構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對認證人員管理、信息工作做了規定。
第四章認證證書,包括管理部門、內容及格式、有效期、證書處理等,共4條。明確了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管理部門,規定了證書內容及格式、證書有效期,對證書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
第五章綠色產品標識,包括標識樣式、標識顏色、標識使用、標識加施、標識管理等,共5條。明確了綠色產品標識樣式和標識顏色,對標識使用和標識管理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包括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有關部門職責、評估機制、舉報規定、處罰規定,共5條。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職責、綠色產品認證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對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的舉報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附則,包括名詞解釋、解釋權和施行時間等,共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