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顧某國非法經營、潘某棟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銷售生豬,檢出“瘦肉精”


案例二
顧某國非法經營、潘某棟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銷售生豬,檢出“瘦肉精”
【簡要案情】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顧某國購入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并違反國家規定,在家中私設屠宰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活動,非法經營數額102萬余元,違法所得數額9萬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顧某國分兩次將非法屠宰的兩頭生豬銷售給被告人潘某棟,銷售金額共計7480元。潘某棟將從顧某國處購買的豬肉部分銷售給被告人李某衛,部分面向社會銷售,銷售金額共計7820.44元。李某衛將從潘某棟處購買的豬肉在其門市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065元。經河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等部門檢驗,從顧某國、潘某棟、李某衛處查獲的豬肉中均檢出沙丁胺醇成分。
【訴訟過程】
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非法經營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顧某國、潘某棟、李某衛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泊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顧某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私設屠宰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潘某棟、李某衛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并登報道歉,潘某棟、李某衛還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可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已經法院調解結案。據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顧某國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潘某棟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衛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禁止潘某棟、李某衛在緩刑期間從事豬肉銷售活動。
【典型意義】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種。農業農村部于2019年12月發布的第250號公告《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列出的“β-興奮劑類及其鹽、脂”,就是指“瘦肉精”類物質。涉“瘦肉精”犯罪屢禁不止,一方面是因為養殖戶法治觀念薄弱,為逐利鋌而走險,另一方面也與畜禽非法屠宰、銷售脫離監管密切相關。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設屠宰場非法屠宰并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導致含有“瘦肉精”的豬肉流向市場的典型案件。司法機關不僅對銷售含“瘦肉精”豬肉的潘某棟、李某衛定罪處罰,還以非法經營罪對非法屠宰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的顧某國定罪處罰,有效打擊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的源頭。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潘某棟、李某衛長期從事豬肉經營活動,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義務,從私人屠宰點違法購買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豬肉對外銷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豬肉流入市場,依法認定該二人具有主觀明知。本案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從正規的市場和途徑購買畜禽肉類及其制品,還要注意查驗相關肉類是否有檢驗、檢疫合格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