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賈潤梅
食品藥品安全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8月22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等內容作出了具體回應。
沒有批準文號,沒有說明書,也沒有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日常生活中,消費者買到假藥、劣藥后,該如何索賠和最大程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上海市捷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劍波表示,消費者既可以向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如果消費者選擇通過民事訴訟來索賠的,可以依據《解釋》第十條規定,向假藥、劣藥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提出“退一賠十”或“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要求。“此處的‘賠十’是指支付價款的十倍,‘賠三’是指損失的三倍,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權利主張。但是,消費者必須是基于個人或家庭生活消費需要的用途而購買,否則法院不會支持消費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許劍波說。
消費者買到了假藥、劣藥,是否意味著就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對此,許劍波表示,《解釋》對懲罰性賠償責任條款的適用區分了不同情形,并未采取“一刀切”,除了第十條明確規定假藥、劣藥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外,第十一條也規定了生產者或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3種例外情形。
許劍波說,具體而言,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生產、銷售少量藥品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后果的行為。這類行為具有較強的人民群眾自救性和互助性特點,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經營行為,不應當通過懲罰性賠償責任予以規制。二是根據民間傳統配方制售藥品,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且民間傳統配方制藥確實解決了部分地區群眾就醫困難問題,這類行為與一般的生產或銷售假藥、劣藥行為在性質和危害程度上是有區別的,只要未造成傷害結果,就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值得注意的是,民間傳統配方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包括配方的歷史傳承、科學依據、安全性等多種因素。在司法實際中,如對是否為民間傳統配方發生爭議的,可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并結合其他證據來判斷與認定。三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藥品行為。這類行為也具有人民群眾自救性和互助性特點,因為不具有營利目的,少量進口和進口境外合法上市藥物的,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需要得到法律保護的,除了消費者,還有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對于個別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違法索賠的行為,許劍波指出,《解釋》第十五、十六條對這類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違法索賠的行為,從“刑民交叉”的角度進行規制。第十五條規定,如消費者惡意制造假象、違法索賠,涉嫌敲詐勒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但該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作出認定。第十六條規定,如消費者惡意制造假象、起訴索賠的,可能產生3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請;二是如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予以罰款、拘留;三是生產者或經營者向消費者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法律通過規定3種不利法律后果以提高消費者的違法成本,遏制其違法索賠的行為。值得關注的是,上述條款中均使用了“應當”二字,強調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食品藥品糾紛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和事實應進行主動審查和移送的義務,以達到懲治違法索賠、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