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肉類產品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吉縣某烤吧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生產加工食品案
2024年1月29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針對西吉縣某烤吧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鮮羊肉)生產加工食品的問題進行回查,發現當事人仍在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鮮羊肉生產加工食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屬于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西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元。
典型意義:《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規定,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生產經營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加工的食品。本案提醒廣大生產經營肉類及肉類制品的經營者,務必嚴格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依法取得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
案例二:原州區楊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案
2024年3月4日上午,原州區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匿名舉報,稱三營鎮安河村新希望小學附近有人屠宰肉牛,請求農業農村局查處。原州區農業綜合執法人員聯合原州區食藥環大隊、三營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到達現場(位于三營鎮安河村新希望小學西側20米處)發現,地面上有屠宰肉牛的痕跡,血跡未干,肉架上掛有未銷售的牛肉大小共計8件,屠宰刀具2把。原州區農業農村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典型意義: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危害極大,不但擾亂市場供應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重大動物疫情傳播風險,國家不斷加強對該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本案中,當事人雖然屠宰的肉牛用于自食自用,但是銷售食用不完的牛肉屬于違法行為。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之規定,本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能有效震懾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作用,同時警示從事屠宰活動的各類主體要守法經營,為規范畜禽屠宰市場秩序起到積極作用,也呼吁廣大消費者不要購買非法屠宰、未經檢疫的肉品,全社會齊心協力共同抵制私屠濫宰。
案例三:涇源縣某餐館經營侵犯“鹽池灘羊”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4月29日,涇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涇源縣某餐館羊肉進行檢查時當事人無法提供“鹽池灘羊”商標使用權的授權委托書,擅自使用“鹽池灘羊”注冊商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侵犯“鹽池灘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將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提醒廣大食品經營者,必須取得授權后方可使用注冊商標,經營過程中要規范自己經營行為,增強法律意識。
案例四:彭陽縣馬某某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未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案
彭陽縣農業農村局農業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辦理彭陽縣某某養殖場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案時,發現彭陽縣古城鎮某獸藥店馬某某為牛販子提供死牛信息,供販賣人員相互聯絡買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進行處罰,罰款8000元。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本案提醒廣大肉類產品生產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強化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規范經營行為,增強法律意識,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避免動物疫情擴散。
供稿:食品生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