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公布2024年“鐵拳”“執法亮劍護民”第一批典型案例暨食品安全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象山黃某某等三人銷售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象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黃某某等三人銷售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11月,象山縣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舉報,反映三名當事人各自通過微信、抖音等平臺發布減肥膠囊的宣傳視頻并進行銷售。經查實,三名當事人銷售的減肥膠囊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當事人銷售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象山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象山縣公安局。
案例二:慈溪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4年4月16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前灣新區分局依法對慈溪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9.02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31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前灣新區分局收到當事人生產的醬腌菜的抽樣檢驗報告,顯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當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前灣新區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鎮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無證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5月6日,鎮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鎮海某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萬元,對直接負責人作出罰款0.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3日,鎮海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于2023年7月1日開始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某物流園區內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鎮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寧波某餐飲有限公司高新區分公司無證照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5月11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依法對寧波某餐飲有限公司高新區分公司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資質從事配送餐服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8.5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0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間,當事人在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情況下,向某新材料(寧波)有限公司提供配送餐服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寧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慈溪某食品廠生產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慈溪某食品廠生產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和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5.87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2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進行核查,當事人于2018年前后開始生產猴頭菇餅干等8款餅干,所有餅干營養成分表的數據錯誤。2024年2月27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蘇德普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2023年9月7日生產的、江蘇某超市2024年1月23日在售的蘇打餅干(奶鹽味)霉菌項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的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慈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奉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超出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圍生產食品案
2024年3月14日,奉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奉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新食品原料生產食品超出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圍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5.1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5日,奉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由其生產的能量飲料(青蘋果味),食品標簽標注含有吡咯并喹啉醌二鈉鹽(PQQ)成分。依據國家衛健委《關于關山櫻花等32種“三新食品”的公告》及《關于桃膠等15種“三新食品”的公告》規定,吡咯并喹啉醌二鈉鹽(PQQ)作為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圍為飲料。經查,當事人將新食品原料吡咯并喹啉醌二鈉鹽(PQQ)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生產,超出其使用范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奉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鄞州某小吃店虛假宣傳食品案
2024年3月18日,鄞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鄞州某小吃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8日,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購進食品未查驗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對外銷售的牛肉串配料為鴨肉,但宣傳圖片為牛肉,與實際不符,足以誤導消費者。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鄞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海曙某小吃店提供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外賣餐飲服務案
2024年1月23日,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海曙某小吃店構成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8日,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在美團外賣上傳的海曙某小吃店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已于2023年8月8日注銷。當事人提供已失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及與實際經營場所不符的營業執照和虛假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外賣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