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藥懲罰性賠償制度!最高法發布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24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8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釋》的制定背景、起草過程、起草的基本原則和思路以及主要內容如下: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和起草過程
消費案雖“小”,牽系大民生。食品藥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和懲罰性賠償制度要求,積極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的新期待,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針對實踐中爭議的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瑕疵認定、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知假買假”索賠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啟動《解釋》立項工作。起草過程中多次征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法院系統、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等意見,并于2023年11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后通過。
二、《解釋》起草的基本原則
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以及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要求,將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作為首要價值取向,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機制。二是堅持依法解釋。《解釋》起草工作立足于體現立法精神、遵循立法本意,確保《解釋》緊扣民法典、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立法目的。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深入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一線調研,充分了解消費者、食品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等面臨的突出問題,立足審判實踐,積極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和生產經營者的關切。
三、《解釋》起草的基本思路
《解釋》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一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關系。《解釋》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貫徹“過罰相當”原則,規制高額索賠行為,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二是保護維權行為和懲治違法索賠的關系。《解釋》充分保護消費者維權行為,發揮人民群眾主體作用和監督作用,讓“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時依法懲治違法索賠,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三是統一規則與依法裁量的關系。《解釋》堅持以生活消費需要為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條件,統一裁判尺度。同時明確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實現公正裁判。四是民事審判與行政監管和刑事打擊的關系。《解釋》專門就線索移送、司法建議等民事審判與行政監管、刑事打擊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
四、《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解釋》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二是確立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規則。《解釋》第二條充分吸收群眾來信意見,規定依法應當對食品、藥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消除人民群眾對不合格食品藥品再次流入市場的擔心。
三是規定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解釋》第三條規定,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為業,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第四條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四是明確違反哪些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解釋》第五條規定此問題時,雖未列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對食品不符合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作出認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質與食品混放、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污染食品等行為,違反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五是規定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規則。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解釋》第六條至第八條分別對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標準、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規定,統一裁判規則,回應社會關切。
六是規定不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解釋》第九條規定購買者有權選擇“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條還規定,購買者如果錯誤起訴“退一賠十”,訴訟中有權依法變更為要求“退一賠三”。因變更后的主張未超出原訴訟請求范圍,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購買者必須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變更主張,避免增加維權成本、造成程序空轉。
七是規制惡意索賠。《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第十二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三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八是懲治違法索賠。對于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制造的假象起訴請求支付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與《解釋》一同發布的還有四則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與《解釋》所彰顯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規則一致,是對《解釋》規定的生動詮釋,有助于人民群眾理解《解釋》規定內容。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還將與行政主管部門就加強民事審判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進行協商,完善合作機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