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范“知假買假”?代購人有哪些責任?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謝勇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問: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解釋》對此是否作出規定?
答:標簽、說明書問題是食品安全糾紛中常見的爭議問題,也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解釋》共用三個條文專門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
《解釋》第六條對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應標未標、故意錯標和重大錯標均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關于故意錯標的規定主要針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解釋》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對于故意錯標也應當區分輕微錯標和重大錯標,只有故意重大錯標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一建議未獲采納,主要理由是:一是在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的內容,主觀過錯大,應予追責;二是在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故意錯標的內容通常都是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或者維權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例如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目的是誤導消費者。因此,只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的內容,就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第七條規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影響食品安全。是否影響食品安全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定作實質性判斷。二是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解釋》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如果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明知存在瑕疵,則不構成誤導;如果購買者不明知,則以瑕疵是否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作為判斷標準。
《解釋》第八條對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規定。起草過程中,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情形是否屬于標簽、說明書瑕疵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有的食品標簽、說明書雖然標示“未添加”鹽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該成分。我們認為,鹽等成分的含量對身體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體健康有重要影響,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具體含量,僅標示“未添加”,會讓消費者誤認為食品不含有該成分。因此,這種情形一般不宜認定為標簽、說明書瑕疵。
問: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知假買假”問題制定過司法解釋、發布過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相比之前的裁判規則,《解釋》在規范“知假買假”方面有什么新的規則?
答:“知假買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藥品領域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社會各界對是否支持“知假買假”存在不同認識。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四則典型案例,明確了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裁判規則。《解釋》從四方面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規范“知假買假”的規則:
一是規定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解釋》堅持以生活消費作為適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條件。普通消費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藥品,數量通常不大,原則上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行為,避免因規范“知假買假”而增加普通消費者維權成本。
二是規定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對購買者“知假買假”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索賠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三是規定連續購買索賠的懲罰性賠償金計算規則。《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購買者連續購買同一經營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起訴要求對每次購買食品數量單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懲罰性賠償請求。《解釋》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購買者如果已經向某一經營者索賠,就不應當支持其向其他經營者就相同食品提出的索賠請求。《解釋》未采納這一觀點。違法經營者不應因其他經營者承擔了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免責。
四是規定連續購買后反復索賠的懲罰性賠償金計算規則。《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購買者連續購買同一經營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對每次購買食品分別起訴索賠的,在認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時,應當考慮“購買頻次”等因素。如果購買者連續購買后對每次購買行為分別起訴,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并且應當考慮之前訴訟已經支持的部分。這種情況下的保護范圍與《解釋》第十三條相同。購買者連續購買后一次起訴還是分次起訴,保護范圍是一樣的,并不會因為不同訴訟策略而獲得更大利益。如果購買者起訴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勝訴后,生產經營者仍繼續生產經營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沒有實現遏制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目的,購買者再次購買索賠的,仍應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直到生產經營者糾正違法行為為止。《解釋》的目的是遏制違法行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打假”的盡頭應當是“無假可打”。
問:隨著互聯網經濟發展,代購已經成為消費者重要的購物方式。代購人責任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請問《解釋》對此問題是否作出回應?
答:正如這位記者朋友所說,互聯網經濟發展催生了新的業態,代購就是這種新業態的代表之一。《解釋》起草過程中,關于代購人責任存在兩種觀點:一是代購人與消費者之間形成委托代理關系,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作為被代理人的消費者承擔,而且所購買食品、藥品的種類、數量都由消費者決定,因此,代購人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二是代購人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代購人如果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第三條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對不同性質的代購行為規定了不同責任。一是人民群眾之間偶發、互助性質的代購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此類代購行為不屬于經營行為,代購人不應當承擔本應由經營者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二是以代購為業的代購人屬于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代購為業的代購人如果明知消費者委托購買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對代購人的追償權作出規定。一是規定代購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后無權向生產者追償。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為目標。代購人系對自身過錯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允許其向生產者追償,不利于打擊和遏制違法代購行為。二是規定代購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而代購,向購買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依法向生產者追償。經營性代購行為與其他經營行為性質相同,本款關于代購人追償權的規定也適用于其他經營者。
問:個別購買者敲詐勒索、違法索賠行為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解釋》在打擊和遏制違法索賠方面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人民法院既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依法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既依法保護維權行為,又依法懲治違法索賠行為;既促進經營者守法經營,又倡導購買者誠信維權。實踐中,個別購買者為牟取非法利益,有的夾帶過期食品進商店,購買后向經營者索賠;有的相互串通,一人私藏過期食品,另一人購買后向經營者索賠;有的篡改食品藥品生產日期,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索賠。這類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違法索賠的行為,損害生產經營者利益、擾亂生產經營秩序、耗費司法和行政資源,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懲治。
《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如果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以投訴、起訴等方式相要挾,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索取賠償金,涉嫌敲詐勒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對于購買者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問題,應當依據刑法等法律規定作出認定。
《解釋》第十六條對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并起訴索賠的處理作出規定:一是應當駁回購買者訴訟請求;二是對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三是依法支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請求購買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張。通過提高違法成本遏制違法索賠行為。
《解釋》第十七條還規定,購買者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