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四季守護 鐵拳出擊”專項行動(第六批)暨“鬼稱”等計量作弊典型案例


一、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案例1:高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 年4月11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高平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工作人員對李某經營的攤位進行執法檢查,現場對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檢測,放置標準砝碼 2KG顯示4.20。經鑒定后確認該電子計價秤置零準確度、稱量誤差超最大允許誤差,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高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高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魏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10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在高平市三甲鎮圪旦莊村口橋頭有一個人在售賣大蔥,有人買回家稱后發現有缺斤短兩的行為,要求進行查處。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趕往現場,經檢查檢測,當事人使用的電子秤不符合通用技術要求,置零準確度、稱量超最大允許誤差,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高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小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平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4日,小店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線索,反映位于太原市小店區體育路159號體育場的水產攤主張某平對所銷售的同一條魚前后稱重出現不同結果。3月15日對該早市進行執法檢查,當事人張某平已被早市清退。3月17日執法人員通過市場管理方提供的聯系方式,與張某平取得聯系,證實其確為視頻線索中的當事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小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環境,市場監管部門始終不斷加強對該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整治力度,一方面維護了市場公平和消費者權益,營造了公平、透明和誠信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能夠加強對商家的教育和引導,提高其誠信經營意識,遵守商業道德和相關法律法規。
二、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案例1:高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4年4月2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高平市某糧業儲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汽車衡有作弊嫌疑。經核查,高平市某糧業儲運有限責任公司在其使用的地磅上安裝有作弊器,通過不同按鍵可以控制稱重顯示器,且當事人明知該作弊器會影響計量器具的準確度而故意為之,且拒不交代該作弊器真實來源。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高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芮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果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4年5月20日,運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兩臺電子計價秤先后在放入1kg標準砝碼,稱重顯示為1kg,按9去皮進入作弊模式,按M1顯示1.05kg;按按M2顯示1.10kg;按M3顯示1.15kg;按M4顯示1.20kg;按計數顯示1.25kg;按取樣鍵顯示1.30kg;按動態鍵1恢復1kg,2臺電子計價秤計量準確度已被破壞,具備欺騙性使用的特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芮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歷來是市場監管部門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該行為明顯地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此類案件的查處,有力地打擊了計量器具作弊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指數。
三、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案例1:太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肉店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5日,太原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萬柏區新九州農產品批發市場夏園棚外3號的太原市萬柏林區某生肉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正在使用的電子計價秤在使用5KG砝碼稱重時,顯示“5.005KG”,按“3”+“去皮”鍵后,按“單價1”鍵,顯示為:“5.260KG”;按“單價2”鍵,顯示為:“5.510KG”;按“單價3”鍵,顯示為:“5.760KG”;按“單價4”鍵,顯示為:“6.010KG”;按“單價5”鍵,顯示為:“6.260KG”, 存在可通過按鍵操作實現缺斤少兩的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太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水產店涉嫌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4日,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了解到大王菜市水產品商戶存在缺斤短兩的情況,執法人員對太原市萬柏林區陳某某水產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其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市場上缺斤短兩的事情屢見不鮮,廣大消費者深受其害,計量器具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我們必須加強計量器具的監管,確保廣大消費者的根本利益。通過對此類案件的查處,增強了計量器具使用者的責任意識,同時對其他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也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