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女青年榮某通過相親網站認識了男子李某,二人聊得頗為投機。不久,兩人約在某商場附近見面。
在吃飯過程中,李某趁對方不注意,向榮某的飲料里投放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質,隨后將其帶至預訂的快捷酒店房間內。趁榮某昏睡之際,李某用指紋解鎖功能解鎖了手機,竊取榮某手機賬戶人民幣4000元。榮某蘇醒后,立即向警方報了案。
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2016年3月至6月,李某通過網絡社交平臺結識多名女性,其間采用同樣手段,在同一酒店竊取被害人于某、常某人民幣500元、1000元。7月13日,李某被抓獲歸案。2018年3月,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檢察機關認為量刑不當對本案提出抗訴。
盜竊還是搶劫?
檢察機關通過技術手段進行證據補強,經分別調取監控錄像、開房記錄和手機視頻等證據,挖出李某數起涉嫌強奸、搶劫、強制猥褻等重大犯罪事實,其作案手段如出一轍:通過相親網站與被害人建立聯系后,趁將被害人約出來吃飯、看電影的時候,將精神類的藥品投放到對方的飲料當中。待被害人精神恍惚的時候,將對方帶至提前開好的旅館內實施犯罪行為。
同時,通過破解李某加密的電子設備,辦案人員發現其存有女性大量不雅照片和視頻,而且畫面中的女子看起來都有些神志不清,不可能主動轉賬給李某。
另外,李某的手機搜索瀏覽記錄證實,他還曾多次查詢“懷疑被下藥沒證據報警管用嗎”“某時尚廣場5樓及影院有監控嗎”“女人被下藥是什么表現”等信息。李某在作案后,為逃避法律制裁,還曾假借被害人名義在網上向律師咨詢“未經同意支付寶轉賬行為”的法律后果。
因此,檢察機關認定,這是專門針對女性的有預謀的犯罪。
2019年5月,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搶劫、強奸及強制猥褻對該案提起抗訴,最終認定李某3起搶劫、2起強奸、3起強制猥褻,共8起案件事實。2019年12月20日,法院最終以搶劫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