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某公司發布的達人探店短視頻,因未標明“廣告”,被湖北黃石市場監管部門處以1萬元罰款,成為全國首起達人探店違法違規被處罰的案例。
達人探店是有一定影響力的博主,通過直播或視頻的形式,分享個人消費體驗,對商家或品牌進行評價和推薦,本質上是一種“影響力經濟”。當前,短視頻、社交媒體對消費者購買決策影響越來越大,引流效果越來越顯著。網紅博主的個人影響力,會讓消費者對其推薦的商家或產品有更高的信任度。
正因為如此,達人探店逐漸發展成一門流量生意。一些專注于達人探店、“種草”等互聯網分享行為的企業應運而生,這些企業與商家開展深度合作,利益高度綁定,發布的探店視頻帶有明顯的推廣性質,由此帶火了一批“網紅”店鋪。構成商業廣告的達人探店、達人“種草”內容如果不顯著標明“廣告”,可能涉嫌誤導消費者,甚至違法。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這一規定,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發布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重申了興趣分享與廣告推廣的界限,有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達人探店是新生事物,應及早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管理軌道。如果對暴露的風險和問題聽之任之,難免有人會渾水摸魚,在探店視頻或直播中加入商業營銷行為。這不僅會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對正常的廣告行業生態也將帶來沖擊。從這個意義上說,達人探店違法違規被處罰首案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對于打法律“擦邊球”的行為,行業監管部門主動出擊,不僅及時,而且必要。
對達人探店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除了建立健全探店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暢通舉報渠道,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之外,企業也需認識到,“網紅”要變成“長紅”,不是靠幾個達人帶貨就能輕松實現的,歸根到底,還得靠過硬的產品質量和服務。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