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稱,陳女士騎著摩托車行駛在304省道上,因路面沉降,陳瑤連人帶車摔倒。緊接著,任某駕駛的小轎車從陳瑤身上碾過,造成陳瑤當場死亡。
事發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公安局委托巴中先鋒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對兩輛機動車的車速進行了鑒定:摩托車在側翻前的速度介于64.4-69.8公里/時,小轎車事發前瞬間速度約為66.96公里/時。
通江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警方認為,僅持有C1駕照的陳瑤(準駕車型不符)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承擔主要責任;任某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承擔次要責任;通江縣力盛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力盛公司)未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承擔次要責任。
上述責任劃分引起了陳瑤家屬的不滿。陳瑤丈夫李先生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后者復核后維持了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李先生稱,304省道為雙向四車道,且事發路段前后約3公里均沒有限速標志,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兩車均未超速。他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只有兩點:道路沉降、任某操作不當(未保持安全車距、未及時剎車)。
在李先生看來,任某要擔責的原因不是車速太快,而是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的行駛距離,以致于陳瑤摔倒時無法及時作出避讓或剎車。
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復核后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決定維持該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