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黃婷婷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費,關聯案件為黃婷婷與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相關合同糾紛。

法報君說: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案件當事人應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將會對企業生產、個人生活產生嚴重影響。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或規避履行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可將其列入“失信人員黑名單”,并對拒不履行的人進行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原標題:黃婷婷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