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創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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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第八條 首次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用產品安Quan標志申請書》,含申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申請產品基本信息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非法人的還應提交所屬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產品申辦說明,闡明產品的結構、工作原理、功能、組成配置(防爆單元、安Quan制動單元、非金屬材料、輕合金材料等)。
(四)產品的技術文件,包括產品依據標準、圖紙、使用說明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
(五)滿足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要求的自評估報告。
(六)申請產品與已取得安Quan標志產品屬同系列的,應提交差異性說明文件。
申請人非首次申辦產品安Quan標志,且相關信息沒有變化,再次申請產品安Quan標志時可不必提交申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九條 變更申請應根據變更內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生產條件變更
1.《礦用產品安Quan標志變更申請書》;
2.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初審
第十三條 安標國 家中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首次申請
1.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辦條件的要求;
2.申請產品是否屬安Quan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是否滿足申辦安Quan標志產品的基本條件;
3.遞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Quan、完整;
4.其他相關內容。
(二)變更申請
1. 遞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Quan、完整;
2. 其他相關內容。
(三)延續申請
1. 遞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Quan、完整;
2.持證人及其申請延續的產品是否符合延續的基本條件;
3.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安標國 家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明確安Quan標志申辦及持有產品安Quan標志過程中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予以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書。
初審不合格的,發出未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應在發出未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補充申請材料,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