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只有生產工廠才能申請MA認證標志,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3、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
4、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5、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6、生產工藝先進、合理、可靠;
7、有完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8、具備成品生產(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9、其他有關條件。
1、申請
(1)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②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
④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⑤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⑥生產工藝先進、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⑧具備成品生產(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⑨其他有關條件。
(2)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符合現行國 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 ②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當有省部級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
④其他有關條件。
(3)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按規定填寫《安全標志申請書》一式兩份,并向認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②產品生產標準(技術條件)、產品圖紙、工藝流程圖等技術文件;
③產品照片;
(4)其他有關資料。
2、評審
(1)初審、受理
機構和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中諾檢測給予協助和指導。
(2)技術審查、產品檢驗
實驗室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并對產品進行檢驗。
(3)現場評審:
機構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3、發證
國 家機構對終審合格的產品,發放國 家認可的《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由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規定的《安全標志標識》;向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備案,由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予以公告。
4、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單位,按國 家規定繳納評審費用和產品檢測費用。
5、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有效期,依據產品標準和管理要求,一般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