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包括食品、棉、麻、竹、服裝、化妝品、飼料(有機標準包括動物飼料)等"非食品"。目前我國有機產品主要是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產品、水產品及調料等。
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綠色食品認證依據的是農業部綠色食品行業標準。綠色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允許使用農藥和化肥,但對用量和殘留量的規定通常比無公害標準要嚴格。
嚴格上講,有機認證的標準比綠色食品要高,有機認證規定不使用農藥和化肥,綠色呢,允許使用農藥和化肥。
國家相關部門出臺了政策法規
2017年6月1日,國家認監委發布《綠色產品合格評定結果采信指南》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函,標準草案中提到:現有合格評定結果的采信以繼承與并行為原則。對當前已有的、符合綠色產品要求的合格評定結果進行科學、有效地采信,避免重復評定;對納入綠色產品合格評定目錄中的已有認證項目應以市場為導向,在一定階段內與綠色產品合格評定保持合理并存。也就是說,綠色產品認證推出后,有機認證也可能同時存在一定的時間。具體如何進行過渡及轉換,需要進一步關注此方面的動態。
2017年8月8日,認監委發布《認證認可檢驗檢測信息化“十三五”建設任務與行動計劃》,要求2017年根據業務部門確定的綠色產品認證目錄、實施規則,完成綠色產品標識、認證信息服務平臺建設,統一生成證書、獲證產品追溯信息碼,提出一品一碼追溯方案。該計劃中所稱綠色產品認證,來源于此前國務院發布的對于綠色產品相關的要求。
2014年4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施行。
有機認證將來會納入到綠色產品認證中
根據認監委《合格評定 綠色產品檢測機構要求》公開征求意見的函附件6編制說明,有機認證將來會納入到綠色產品認證中,有機產品的生產是綠色產品中很重要的一類產品,有機產品認證是綠色產品認證中非常重要的一項。
有機認證納入到綠色產品認證后,有什么新的要求?
管理體系的要求。GB/T 33761-2017 《綠色產品評價通則》(以下簡稱《評價通則》)中,綠色產品的定義為:在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或危害小、資源能耗少、品質高的產品。可見,綠色產品突出了對環境保護的要求。《評價通則》中要求企業近三年無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并且應按照GB/T 24001和GB/T 19001分別建立并運行環境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評價通則》為推薦性國家標準,但不排除后續被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編制綠色產品評價標準時參考引用。因此企業想要進行綠色產品的認證(或者從有機認證轉換為綠色產品認證),需要從現在開始,加強環境體系建設,控制企業污染物排放,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未通過體系認證的企業,應著手準備,爭取在綠色產品全面推廣之前,通過該體系認證,為產品的高 品 質獲取更有力的身份證明。
評價指標的要求。有機產品的生命周期和評價指標,包括:資源獲取(種植、養殖、加工)、生產(種植、養殖、加工)、儲藏/運輸/銷售、使用。《評價通則》中提出遵循綠色高 端引領原則,在確定評價指標基準值時,以當前國內符合所有指標要求的該類產品比例不超過5%,符合每個單項指標要求的該類產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為取值原則以體現綠色產品的優勢。可以看出綠色產品的認證是非常嚴格的,想要通過綠色認證,需要加強各個環節對應指標控制的有效性。
未來有機產品認證會有哪些變化?
綠色產品標識
2017年4月27日認監委發布《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綠色產品標識由基本圖案、認證機構識別信息、信息編碼組成。鑒于目前為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時標識的樣式、使用要求可能有所變化。此外征求意見稿中沒有提到標識的切換過渡問題,后續具體如何操作,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制修訂相關法規規章文件予以明確。
有機產品認證、綠色產品認證一定階段內合理并存!
各地方將相關產品實行了市場準入制度
(1) 凡進入市場的農、畜產品,應提供相應產品質量及產出證明,主要包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具的產地證明;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安全證明;產地農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2) 獲得無公害、綠色或有機認證的農、畜產品,出具由認證單位頒發的認證證書復印件并加蓋當地農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后,可作為產品質量證明,免檢進入市場銷售。
(3) 對具有產地證明和檢測合格報告單的農、畜產品,實行人市抽檢制度。對無產地證明、檢測合格報告單或未取得相關認證的農、畜產品,實行人市登記、現場檢測制度,現場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場銷售,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理。
(4) 對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區的相應品種六個月內禁止進入市場銷售。
(5) 按照規定需要包裝銷售的農、畜產品,上市銷售前應當按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包裝并加貼相應標識。
(6) 凡在本市經營農、畜產品的經營者應對其經營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應依法建立規范的購銷臺賬,詳細記載農、畜產品收購渠道、數量、時間和銷售對象,臺賬要和檢疫證及畜產品實物相符,進貨和銷售臺賬保存2年。經營農、畜產品的經營者,應自覺接受農業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標明攤位號、產品品牌、來源和檢測結果,張貼《檢測合格證》和《檢驗合格證明》等。
(7) 本市的賓館、酒(飯)店、單位食堂,必須使用達到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建立嚴格的產品購人登記制度,索要相應的質量合格證明,記錄產品收購渠道、數量、時間,并做到證物相符。
(8) 本市范圍內的定點屠宰場(廠),應當自行或委托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的畜產品實行上市前質量安全檢測,并如實向經營戶提供檢測報告單;必須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質量查驗制度和自檢制度。經檢測不合格的畜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9) 進入本市范圍內的定點屠宰場(廠)所屠宰的畜禽,應提供相應產品質量證明,主要包括:產地檢疫證(出縣境檢疫證)、免疫標識、產地質量安全檢測合格報告單。
要了解更多,后續需要關注的相關內容有:綠色產品標準清單(質檢總局發布)、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目錄(質檢總局發布)、綠色產品標識(質檢總局發布)、綠色產品標識認證信息服務平臺(認監委負責)以及2016年7月22日質檢總局審議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整合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