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
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
承包商應在夜間操作時滿足以下對工作區交通管制的附加要求。
A.夜間行動和照明計劃。夜間操作開始前三十天,承包商應將書面的夜間操作和照明計劃提交工程師批準。該計劃應詳細說明交通控制設施的各個方面,交通控制主管的職能,職責和身份以及別的必要的細節。它應包括一個應急計劃,以識別可能出現的可預見的問題和緊急情況,以及用于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承包商應在工作進行過程中根據需要對計劃進行修訂和更新,以適應合同中的條件。承包商應按照與合同計劃相似的比例和印刷尺寸,向工程師提交夜間操作和照明計劃,以適當地描述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布局顯示了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的位置,包括典型的間距,橫向放置和安裝高度,并清楚地顯示了晚上進行所有工作所需的所有照明燈的位置。
要使用的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和電源的說明。
所有照明設備的技術細節,包括名稱,型號,額定功率和光度數據。
用于控制眩光的所有通風櫥,百葉窗,護罩或別的裝置的詳細信息。
燈具的附件和安裝細節。
照明計算確認布局將滿足照明要求。
承包商應保持應急照明彈的供應,以在交通事故,設備故障,照明設備故障等意外情況下使用。
B.夜間操作照明。在夜間操作的一個晚上之前,承包商應在夜間試運行并設置照明設備,以證明其能夠建立可靠,適當照明的夜間操作能力。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供能夠測量照明水平的光度計,以在需要時使用以檢查整個夜間操作的照明是否足夠。
1.設備。承包商應提供為工人和交通提供可靠工作區所需的所有照明設備。材料和/或設備應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并符合適用的可靠和設計規范。
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應作為主要照明設備,并應在整個工作空間內提供I照明。在鋪裝,銑削和類似移動操作所需的地方,可以通過安裝在建筑設備上的照明設備在需要的程度上進行補充,以提供II或III照明。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應堅固,自立,無需借助拉索或支撐,并且應能夠根據需要移動,以與建筑作業保持同步。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的位置應盡量減少受到道路交通或建筑交通或設備影響的風險。
b。攤鋪,銑刨和精加工機上的燈塔。如果需要補充便攜式和/或拖車式燈塔,則應將其固定在攤鋪,銑刨和精加工機上,以在機器前后的指定距離內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機器安裝的燈塔的任何部分的高度都不得超過地面13英尺。應對準并調整燈具,以提供5:1的均勻度的均勻照明。攤鋪機的料斗,螺旋鉆和熨平板的刮板區域以及所有機器上的操作員控制裝置均應均勻照明。
C。施工設備燈。所有施工設備,包括壓路機,挖土機,裝載機和別的在未照明到I照明水平的區域中運行的設備,均應配備至少兩個500瓦的泛光燈,每個方向朝著,提供1英尺-在設備前后60英尺處測量的水平照度蠟燭。在照度為I的區域中,建筑設備可能會在無人陪伴下移動。在無照明的區域,建筑設備應配備常規的車輛前燈,在車輛上用泛光燈照明,或在陪同下行駛。工作時,不得將大燈作為一個照明手段。
D。設備安裝。承包商應提供合適的支架和硬件,以將照明設備和發電機安裝在機器和設備上。支架的設計應使燈具可以根據需要對準和放置,以減少眩光并提供所需的照明。安裝支架和固定裝置不得干擾設備操作員或任何架空結構,并應以小的振動確保固定裝置的牢固連接。
e。便攜式發電機。承包商應提供便攜式發電機,以提供足夠的功率來操作的照明設備。油箱容量和現場可用燃料應以在整個計劃班次中不間斷地運行。應提供足夠的開關來控制各種照明燈。所有接線應防風雨,并按照要求進行安裝。電源均應配備接地故障斷路器。
2.照明要求。塔頂安裝的照明器,無論是固定式,便攜式,掛車式還是設備安裝式,均應具有足夠的功率和/或數量,以在操作區域內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和均勻性。照度均勻度(定義為在需要指示照度水平的區域內平均照度與照度之比)不得超過5:1。應順序增加進近道路的照明水平,以防駕車者因從完全黑暗到非常明亮的狀況的快速變化而迷失方向。
現有的街道和高速公路照明不應消除承包商提供照明的需求。在確定要提供的光的瓦數和/或數量時,將考慮由現有燈提供的照明量。這種考慮應在承包商的夜間運營和照明計劃中提出。如果照明系統出現故障,則應停止夜間運行,直到恢復所需的照明水平為止。
a。I照明(5英尺燭光)。應為一般施工作業的所有區域提供I照明,以包括承包商=人員的所有作業,包括工作區交通控制設施和作業,登臺,挖掘,清潔和清掃,棄土處置,環境美化,種植和播種在實際工作,借用區域,破壞區域和卡車清理區域之前進行布局,測量。
在車道和/或道路封閉錐度區域應連續提供I照明,包括封閉錐度的設置和拆除。至少要在攤鋪機或銑刨機前方400英尺,后面800英尺處提供I照明,或者在小于1500英尺的范圍內進行混凝土澆筑或鋪路工程的整個區域。該區域應根據需要擴展,以涵蓋與攤鋪操作相關的所有車輛和設備操作。整個建筑作業區域對I照明的要求都是這樣,精軋輥可以使用安裝在其上的泛光燈工作,超出I照明的范圍。
b。II照明(10英尺燭光)。應為標記站,瀝青攤鋪,碾磨以及混凝土的放置和/或清除操作提供II級照明,包括橋面,鋪路或銑刨機前方50英尺和后方100英尺的橋面。
C。III照明(20英尺燭光)。應提供III照明,以用于路面或結構裂縫的填充,接縫修理,路面修補和修理,信號設備或別的電氣/機械設備的安裝以及涉及精細細節或復雜零件和設備的別的任務。
3.強光控制。許多照明設備的設計,安裝和操作均應避免眩光影響到道路上的交通或對毗鄰道路的居民造成煩擾或不適。承包商應定位照明設備并對準照明設備,以在工作區域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和均勻度,而不會產生令人反感的眩光。工程師將確定眩光超過交通或鄰近住宅的可接受水平。
承包商應在需要時在照明設備上提供防護罩,遮陽板或百葉窗,以減少令人反感的眩光程度。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以避免在向別的道路上產生令人討厭的眩光:
塔頂安裝的燈具應大體平行于或垂直于車道。
照明設備應對準光束軸中間與垂直安裝桿之間的角度不大于45E。
不可以以高于垂直線72E的角度提供大于20,000坎德拉的發光強度的照明器。
除非塔頂的公用設施或結構阻止,否則在使用時,塔架應擴展至其全部工作高度,以減少眩光并提供均勻的照明。
選擇這兩個規范是為了顯示如何制定可以為工作區域提供照明的規范的差異。
在施工開始前30天進行開發并提交批準,
為了提供有關設備的詳細信息,并且基本上假定便攜式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將作為光源。
為了提供照明水平,計算被提交以顯示照明水平將由布局提供,這將需要照明人員。
要求承包商為建筑作業和活動提供一定的照明水平。基本上,承包商需要事先獲得照明計劃的批準。
結論與建議
幫助他們在夜間提高工人和出差人員在工作區的可靠性。那些沒有工作區域照明可能希望將此準則用作制定承包商使用規范的一步。還建議所有在夜間進行道路工作的人員通過項目和工作活動對關鍵人員進行低照明要求,需求和實踐方面的培訓。